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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迪链”的业务模式和具体会计处理

 tiaofu 2023-06-26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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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主要系发行人与比亚迪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迪链”)结算规模快速扩大,应收债权凭证及票据用于保理贴现获取的现金流于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列示,导致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入减少。

回复: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迪链”全称为“迪链凭证”,是比亚迪及其成员企业根据负责运营比亚迪及其成员企业指定的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即“迪链”平台业务办理规则签发的、显示基础合同项下付款人与基础合同交易对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电子记录凭证(电子债权凭证)。

报告期内,公司“迪链”凭证兑付期为 3-9 个月不等。考虑到公司业务亦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资金需求量大,基于缓解资金压力考虑,公司将“迪链”用于保理贴现,提前回笼资金,符合自身经营需求和发展现状。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迪链”凭证后,管理方式包括背书转让、保理贴现和持有至到期。公司将“迪链”凭证作为一个金融资产组合进行管理,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迪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该类金融资产。

其中,公司关于“迪链”凭证保理贴现的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1)公司通过迪链平台在线上申请“迪链”保理业务,公司根据迪链平台的规则和指引,填写迪链编号、保理金额、收款银行及账号等信息,上传拟转让应收账款对应的迪链凭证、基础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确认折价金额、迪链平台服务费以及迪链订单后,通过数字证书签署保理合同和《企业征信授权书》,以提起“迪链”的转让;

2)保理商收到融资申请通知后,对公司提交的融资申请信息及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接受或拒绝“迪链” 转让申请。自保理商审核通过公司的申请并通过数字证书签定保理合同之日,“迪链” 凭证项下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转移至保理商。保理商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供应商在“迪链”订单中指定的账户。

(1)公司对“迪链”的主要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 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迪链”背书转让、保理贴现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因销售商品而收到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迪链”时,借记应收款项融资,贷记应收账款;

2)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迪链”进行背书转让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应收款项融资;

3)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迪链”进行保理贴现时,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确认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短期借款-应付利息;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迪链”到期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款项融资。

(2)公司对“迪链”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1)公司在收到“迪链”时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 32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 “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 “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公司将因销售商品而取得的“迪链”作为一个金融资产组合进行管理,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公司将“迪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对“迪链”后续处理时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一)、(二)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报告期内,基于缓解资金压力考虑,公司主要通过将“迪链”进行背书转让、保理贴现等方式,在“迪链”到期前提前处置,以提前收回现金流。公司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迪链”背书转让、保理贴现协议中的主要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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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迪链”进行背书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迪链”凭证的持单人,获得应收账款下的全部权利,公司已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故公司将已背书未到期的“迪链”予以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迪链”进行保理贴现后,因承担包含逾期利息在内的有关风险,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认为未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因此,公司未将已保理未到期的“迪链”予以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将因销售商品而取得的“迪链”凭证作为一个金融资产组合进行管理,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公司在收到“迪链”凭证及将“迪链”凭证进行背书转让、保理贴现时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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