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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增值税稽查重点及应对策略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20-04-09

文:肖太寿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分类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因此,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2、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因此,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属于兼营行为。
  第一种兼营行为的情况:一项销售行为中有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服务或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货物的行为。例如,既有设计资质也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设计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和建筑服务(9%的增值税税率),就是兼营行为,分别纳税,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第二种兼营行为的情况:发生两项以上的销售行为,每项销售行为之间就是兼营行为。例如,某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与设备购买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只发生销售设备的行为,而没有对其销售的设备提供安装服务。但是该设备厂家为购买其设备的客户提供了安装该客户从别的厂家购买的设备,签订一份安装合同,则该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就是发生了兼营的行为,应分别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兼营行为的情况:发生销售自产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的行为。实践中具体体现为以下七种企业类型:
(1)提供生产加工门窗铝合金并安装业务的门窗铝合金加工安装企业;
(2)销售自产电梯并提供安装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3)拥有钢结构生产基地但没有单独成立钢结构生产企业的钢结构加工安装企业;
(4)拥有苗圃的园林公司提供销售苗圃和植树劳务的园林公司;
(5)拥有沥青和混泥土搅拌站的路桥施工企业。
(6)具有碎石机就地取材将石头加工成碎石并提供道路施工业务的公路施工企业。
(7)销售自产中央空调冷暖系统并提供安装的空调生产安装企业。

二、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增值税稽查重点
(一)稽查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税法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的包工包料业务(混合销售行为),则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建筑劳务一起按照9%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2、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以下两个文件给予了界定: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该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行为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13%计征增值税,安装服务既可以按照3%计征增值税(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9%计征增值税(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文件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基于此税法规定,税务处理如下:
  一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且在一份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3%,销售建筑服务按照9%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或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稽查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1、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
  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3%,销售建筑服务按照9%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或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2、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这个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服务的,必须按照兼营行为处理,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或开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要规避税务稽查的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必须重视合同的签订技巧,通过合同的巧妙签订而合法节税。在签订节税合同的基础上,建筑企业依照“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的原则,向发包方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一)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合同和票据策略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合同和票据策略
  (1)合同策略: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合同签订策略:签订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将材料款和建筑劳务款一起含在合同价里面,在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条款中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金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2)发票开具策略: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建筑劳务一起按照9%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机器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合同和票据策略
  (1)合同策略: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包工包料的建筑施工合同,将设备价款、建筑安装劳务价款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条款中分别载明:不含增值税金额的设备合同金额为×××元,设备增值税金额为×××元;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安装劳务合同金额为×××元,安装劳务增值税金额为×××元。
 
(二)建筑企业销售自产的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合同和票据策略
  1、建筑企业销售自产的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施工劳务的合同和票据策略
  (1)签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及其发票开具策略:销售自产建筑材料的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将材料销售额,建筑劳务销售额在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分别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材料价款的合同金额为×××元,材料价款的增值税金额为×××元;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建筑劳务款的合同金额为×××元,建筑劳务款的增值税金额为×××元。
  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的策略如下:材料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筑服务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2)签订两份合同及其发票开具策略:销售自产建筑材料的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二份合同:一份建筑材料销售合同,一份建筑施工服务合同。建筑材料销售合同的“合同价”条款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金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建筑施工服务合同的“合同价”条款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金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的策略如下:材料销售合同的发票开具策略: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筑施工服务合同的发票开具策略: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或开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
 2、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合同和票据策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冷暖系统、电梯和机电设备等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合同和票据策略如下。
  (1)签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及其发票开具策略:销售自产的冷暖系统、电梯和机电设备等机器设备的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将材料销售额,建筑劳务销售额在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分别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设备价款的合同金额为×××元,设备价款的增值税金额为×××元;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安装劳务款的合同金额为×××元,安装劳务款的增值税金额为×××元。
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的策略如下:机器设备价款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2)签订两份合同及其发票开具策略:销售自产的冷暖系统、电梯和机电设备等机器设备的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二份合同:一份设备销售合同,一份安装服务合同。设备销售合同的“合同价”条款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金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建筑安装服务合同的“合同价”条款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金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的策略如下:机器设备销售合同的发票开具策略: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筑安装服务合同的发票开具策略: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或开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

2020年,一场从未谋面的新冠疫情随风潜入华夏大地,打乱了我们曾有的生活方式,武汉城门深锁,所有国人都闭门在家,但学习的脚步不会因为疫情就停滞不前,肖太寿博士用直播的方式,一如继往激情幽默,深入浅出带领大家遨游在财税的大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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