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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可心律师:农村宅基地是否允许私自买卖?

 刘可心律师 2020-04-09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市建设发展的迅猛,关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规定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涉及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引起纠纷频频出现,那么,农村宅基地是否允许私自买卖呢?

2015年1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已进入试点阶段。

一、允许局部宅基地使用权上市交易。《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即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有对象限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

二、暂时调整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三、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内容: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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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1北京市大兴区、2天津市蓟县、3河北省定州市、4山西省泽州县、5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6辽宁省海城市、7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8黑龙江省安达市、9上海市松江区、10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11浙江省义乌市、12浙江省德清县、13安徽省金寨县、14福建省晋江市、15江西省余江县、16山东省禹城市、17河南省长垣县、18湖北省宜城市、19湖南省浏阳市、20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22海南省文昌市、23重庆市大足区、24四川省郫县、25四川省泸县、26贵州省湄潭县、27云南省大理市、28西藏自治区曲水县、29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30甘肃省陇西县、31青海省湟源县、32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最高院关于《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试点所涉及的省最高院也相继发布了指导意见。因此,老百姓遇到相关问题及时自己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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