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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遭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求升值补偿,合议庭是这么说的

 小特律师 2020-04-09

2014年,A和B达成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B拟将所持科技公司100%股权连同土地厂房等资产一并转让给A。2015年9月,A找到C,说自己资金不足,和C协商合作收购科技公司股权。20015年10月,A、C作为共同受让人和B签订出资转让合同,各受让B所持科技公司50%股权。

2015年11月,B与香港人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B将所持科技公司100%股权转让给D。同年12月,D又将科技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B。2017年3月,A与开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科技公司40%股权作价1800万余元转让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办完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因尚欠500万余元,催讨未果,起诉开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合议庭认为:

1、B与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间在后,而A与B签订意向协议时间在前,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开发公司在与A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以土地未拆迁拒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与土地证办好后支付余下款项约定不符。尚欠500万余元股权转让款时,A给开发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开发公司一直未付款,虽不属于根本违约,但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

3、协议解除后,A应将款项返还给开发公司,鉴于科技公司实有资产仅土地一宗,近年来土地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为均衡利益,开发公司实际付款确定持股比例约为29%,评估后核算A应返还开发公司股权价款3700万元,开发公司返还A科技公司40%股权,并履行完毕相关法律手续。

小特律师解说

1、股权转让中,受让一方将约定并实际持有的股权部分再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方也表示认可的,再转让协议有效。

2、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在转让协议解除后,置业公司虽然违约,不过其获得了已经支付的转让款对应股权升值补偿,当然这源于科技公司的实际资产就是一宗土地。

3、股权转让合同中,笔者的经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损失或者补偿,一个大的框框就是,就是本案中法院说的权利义务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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