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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虽多次延迟但不足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不予支持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20-04-10

原创:初明峰、王瑞珂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虽多次延迟但不足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不予支持

裁判概述:

从合同约定情况看,各方对何时交付联建房产并没有特别严格的时间要求,交房时间一直处于变动中,亦未有逾期交房解除合同的约定。且2008年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爱之泰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其他材料款的事实不能认定爱之泰房产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虽然爱之泰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严重程度。为避免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不应认定永昶商贸公司和农垦机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摘要:

1、2003年10月10日,农垦机电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投资)与爱之泰公司(出资方)签订《联建协议》:爱之泰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全部工程,将约定面积交付农垦机电公司使用,如果没有按期交付使用,爱之泰公司应承担农垦机电公司拆迁户的安置费;爱之泰公司如在36个月内不能完成大楼建设工程,农垦机电公司视爱之泰公司违约。爱之泰公司应承担农垦机电公司各种损失(如拆除楼房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2、2006年1月12日爱之泰公司与农垦机电公司又签订《协议书》:爱之泰公司施工工期从2006年2月20日起,施工期限不能超过30个月,如超过施工期限后,违约赔偿金每月3万元。

3、2006年10月11日,农垦机电公司、爱之泰公司又约定,银垠大厦工程在2007年10月20日不能交付使用,农垦机电公司所用城建公司垫付的拆迁补偿款由爱之泰公司无条件全额返还。

4、另查明,农垦机电公司未按照《联建协议》的约定将案涉土地过户到爱之泰公司名下,亦构成违约。

5、农垦机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要求解除《联建协议》并要求爱之泰房产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农垦机电是否因爱之泰房产未按时交付联建房产对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享有法定解除权?

法院观点:

从上述合同约定情况看,各方对何时交付联建房产并没有特别严格的时间要求,交房时间一直处于变动中,亦未有逾期交房解除合同的约定。而2008年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故虽然爱之泰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大小等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综合全案情况看,爱之泰公司承担了联建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并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在各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认定永昶商贸公司和农垦机电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原判决解除合同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07-07

8、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实务分析:

解除权得以行使,合同关系终止,解除权制度本身看与鼓励交易原则相冲突。但对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如不赋予当事人解除权则无法打破当事人间的僵局,不利于无社会价值的合同关系之割断,也不利于当事人关系之确定。梳理合同法,合同解除权包括合意解除(分事前约定和事中约定)和法定解除(含情势变更)两大类。

法定解除主要包括合同法六十九条规定的基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时的解除权、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出现时的解除权、情势变更情形下的解除权和租赁、定做、技术开发、委托等特殊合同关系中的法定解除权。本案例当事人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例中虽然违约方出现延迟交付,且多次承诺新的交付期均未能实现,最高院认为即便如此,双方在签订合作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延迟交付构成根本违约,后期对于交付期间的屡次变更只能认定是双方对于交付期限一直处于变动中,未超出各方预期。不足以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提醒: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果合同标的物质量、数量、型号、交付期限或其他要素是不可变更、不可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有更换或延迟可解除合同”,这样可在相对方出现上述情形时发生守约方解除合同不能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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