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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发行条件概览

 yanzs 2020-04-11

摘要:

本文介绍企业债主体资格、财务会计条件等,也分别介绍保障房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绿色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双创孵化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的特殊要求。

1、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A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人成立时间必须满3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够提供最近3年连审报告。

(4)发行人最近3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5)发行人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6)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发行人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2、财务与会计条件

1)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申请发债城投企业,其偿债资金来源 70%以上(含 70%)必须来自企业自身收益,且企业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 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 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 30%的城投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供城投企业所在地政府本级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以及地方政府对在建项目资金来源的制度性安排。

5)申请发债城投企业,不得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城投企业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注入资产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及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3、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条件

(1)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运营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为满足项目前期资金需求,企业债券资金可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企业申报债券时,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项目合规性文件;对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提供拟支持的项目名单,但严禁企业虚报项目套取债券资金。

(2)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4、其他发行条件

(1)2013 年以后仍盲目进行短期高利融资的企业,其短期高利融资综合融资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1.5 倍以上,累计额度超过企业总负债规模 10%,不再受理企业债券发行申请。

(2)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 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城投企业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5、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1)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关系全局的重点结构调整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纳入目标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2)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 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 及以上的债券;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 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由重点推荐的证券公司、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服务,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中介机构重点推荐办法另行制定);全信用记录债券,即发行人法人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等同意披露个人信用记录且签署信用承诺书的债券;同意列入地方政府负债总规模监测的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

6、从严审核类

(1)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2)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 以下的债券;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7、保障房债券的特殊要求

(1)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一般企业债对待。

(2)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不得采取政府回购方式回笼资金。

(3)要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

8、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特殊要求

(1)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需要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了解更为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个人及家庭主要资产、持有企业股权等。

9、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要求

(1)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较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业增信集合债券由单一企业(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

(3)发行人所在地市政府和负责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的权利义务。地市政府应在协议中承诺提供不低于债券发行规模5%的风险缓释基金,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债券募集资金转贷情况。

(4)银行在办理募集资金转贷业务时,应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放款。

(5)行应在自营贷款和债券资金转贷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转贷利率综合水平应不高于自营贷款利率综合水平。

10、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1)化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可根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2)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以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

(3)鼓励发行人以第三方担保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出让、租赁建设用地抵质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

(4)鼓励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社会领域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10%”。

11、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需满足以下所列条件:a、企业资产规模不低于3 亿元或者年度涉农业务收入不低于2 亿元;b、拟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 亿元。鼓励通过保底收购价 二次分配、农民参股持股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2)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10%”。

(3)优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可根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农业项目投资较大、回收期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 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

12、绿色债券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5)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 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1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1)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2)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3)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4)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5)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6)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

14、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

(1)行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重点支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中明确的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宽带中国工程、高性能集成电路工程、新型平板显示工程、物联网和云计算工程、信息惠民工程、蛋白类等生物药物和疫苗工程、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工程、生物育种工程、生物基材料工程、航空装备工程、空间基础设施工程、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部件工程、海洋工程装备工程、智能制造装备工程、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以及新能源汽车工程等二十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项目。

(2)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允许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兼并重组、购买知识产权等。

(3)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主体评级达到AAA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

15、养老产业专项债券

(1)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2)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3)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4)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5)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6)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16、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1)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2)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主体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3)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4)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5)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6)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17、项目收益债

(1)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 及以上。

(2)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大于8%。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 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6%。

18、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1)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2)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3)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4)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19、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

(1)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

(2)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3)项目建设期限较长的,企业可申请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但需确保企业发行债券资质在此期间未发生不良变化,同时应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0、相关监管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改办财金[2011]1388号)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1号)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0号)

《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8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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