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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理解

 荷香月暖 2020-04-11
摘自今日头条

浅谈对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理解

 
陕西科技传媒
2019/12/02 17:09:43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法院具体审判实务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都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作为裁判依据。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负债人的配偶如不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则判令夫妻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还债权人借款,该司法解释侧重保护了债权人权益,但无疑加重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外负债情况完全不知情的情况较为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基于综合平衡债权人合法权益和未负债夫妻一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作出该司法解释。该解释主要规定了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即如原告需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在该借据上必须共同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实行“共债共签”。但同时规定例外情况,即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如作为债权人为防止此类债权的风险,在出借资金时务必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规避风险。作为债务人,配偶一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是实行共有制还是分别财产约定制,如实行分别财产约定制,则在配偶一方向他人借取财物时,明示双方实行的是分别财产约定制,并要求债权人对此知情信息签字确认,谨防日后发生经济纠纷时牵扯到自己。该解释对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和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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