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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寻 法 律 适 用 的 精 义 用 逻 辑 和 经 验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温 度 往期文章精选 1.最高院: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否则可能影响抵押效力 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3.深圳法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股票可以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并不受《减持规定》的限制 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5.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 6.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 7.最高院:债权人仅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而无法确认送达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8.最高院:银行为收回贷款而虚假陈述其债务人的经营状况骗取过桥资金转嫁风险的行为构成侵权 9.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10.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11.最高院: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12.最高院: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13.最高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15.最高院: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最高院: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原共有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转让登记时则不产生物权的转让效力,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对于债权债务分割、劳动人事问题、税务问题、质量问题等的约定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签署、盖章后生效。”但本案各方当事人相继签署了一系列关于交接、结算的文件,均未盖章,仅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字,且上述文件已陆续得到实际履行,表明各自公司认可相应人员签字,所签署的文件是各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交易习惯,可以认定“签署、盖章”并非要求同时签字和盖章。 案例索引 《上海现代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致和堂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4767号】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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