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 (一)基本案情
2007年甲某在某子公司工作,并于2016年5月29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为6,650元。2016年8月份,总公司对子公司在2011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原材料采购、运输等进行了审计,发现子公司所购原材料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总公司决定:子公司的甲某担任化验员期间工作不严格,属于严重违纪,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关系处分。2016年9月,子公司根据总公司的决定给甲某送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甲某不服诉至仲裁委要求确认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甲某担任化验员期间,存在子公司领导同意接收劣质原材料的情形。且子公司在本案中所举的规章制度中,均没有规定领导签字确认和没有领导签订确认的接收劣质原材料的后果以及处理方式。因此,子公司认为甲某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应予开除的证据不足。因此子公司与甲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子公司应向甲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故判决子公司给付甲某经济赔偿金14万余元。 (三)案件启示 为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二种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部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加强管理,维护自身利益具有非常大的作用,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大多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将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因此,究竟违纪行为到何种程度才是“严重”,就显得十分重要。如在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木器加工厂或井下作业吸烟,这种行为关系到安全生产,就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但是该行为发生的食品加工厂等一般企业,只能是一般违纪而不能成为严重违纪。也就说,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并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判断。本案中,子公司一直存在接收劣质原材料的情形,且子公司与甲某解除劳动关系,不是严格依据公司制订的《XXX质量验收细则》内容作出的,而是依据劣质原材料进厂时是否有领导签字来认定的。所以子公司以甲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作出开除的决定,缺少证据支持,也显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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