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析讨论讨论。 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时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其他职责。 本问题,如果业委会的决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造成了损失, 那么就应由业委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由于业委会自身运行中出现过错,给全体业主造成的损失,不能由业主大会承担,必须由业委会自行承担。 实践中,所谓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由业委会的委员承担。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如果过错是所有委员共同造成的,那么应由所有委员共同承担; 如果过错是个别委员造成的,其他委员申明反对的,那么具体责任应落实到人,由作出过错决定的委员承担。 业委会一般会出现四种较严重的问题。 一种是表决造假,比如解聘原物业,选聘新物业,造成小区管理或交接动荡,无知的业主被裹挟其中,跟着受罪。 一种是从物业手里争取到公共收益,或某项具体的管理权,自行选聘第三方,接受商业贿赂,按照商人不做赔钱买卖的基本逻辑,最终的成本会转嫁到全体业主身上。 第三种是签订了商业合同,出现了违约情况,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第四种是怠于履行职责,比如委员内部纠缠不清,没有及时申请公维资金修复电梯或消防隐患,造成业主生命财产受损的。 之前政府提供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把业委会委员当成了圣人,只是约定了委员应该做到什么,对于违反了相关规定的行为,则没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样的业委会,比政府官员都强,没有任何监督和违约责任啊。所以,很多小区成立的业委会,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美好,有的反而加剧了小区的矛盾。 本人接触这个行业多年,也做了认真的思考,对小区的议事规则做了较多的修订。 比如,业委会决议必须公开,要保存影像资料备查,未经公开的,对全体业主无效,谁做的决定,谁承担责任。 比如,委员有免交物业费、谋取商业贿赂、私占公共区域的,已经查实,暂停委员资格,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公示,提交业主大会确认是否继续委员资格。 比如,业委会存档资料,拒绝业主查看或复制的,暂停资格,公示,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比如,选票接受社区或街道核查,核查结果有异议的,业委会可再次复查。 以上这些,只是希望帮助小区,选出好的业委会,让小区更好。 当然,如果业委会按规则做事,基本都是业主大会授权且公开执行的事项,即便出现问题,也应该由全体业主承担,也算是对委员的一种保护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可见,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权是法定的,业主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定的救济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为其代表性,所以,一旦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出现错误,涉及的民事赔偿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全体业主承担。而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个人所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内部程序层面,即:辞职、弹劾及罢免。而业主追究责任的方式也是程序性的,即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启动弹劾或罢免程序。 从法律上讲,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是有限的,即代表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人签约。除此之外,并不能以民事主体身份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也就不可能造成“民事损失”。而对内则有可能对部分业主造成侵害,由此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自然是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任何决定,委员个人不用承担责任。 还有,在议事过程中,任何表决人按照程序作出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思表示不受追究,无论实名或匿名。这是民主的最基本原则。看到有些回答中对不同意见的追究是根本错误的。 当然,如果委员在覆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这个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可能需要赔偿损失。比如拿钱出去采购,半道去打游戏,把钱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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