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作标准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给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则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职工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企业还要予以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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