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我国对女职工的平等就业、就业环境、就业保障等均有较高程度的保障,先后颁布多部法律、法规以保障女职工就业与劳动保护。通过此前的文章,我们为您介绍了女职工生育时的产假时长等内容;我们收到了部分读者咨询在此期间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由谁发放,如何补足,遭遇不公如何维权?今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一同来探讨! 傅某于2013年8月5日入职PL服饰公司。2018年7月9日,傅某因生育开始请产假。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傅某根据PL公司工作需要安排在广东地区从事督导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止。傅某在休产假期间,认为PL公司未足额发放产假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遂于2019年1月15日向PL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PL公司存在拖欠自2018年7月9日期的产假工资、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PL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上述通知书,并作出回复函,认为傅某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要求傅某继续履行合同。2019年1月25日,傅某向所属的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深圳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2019年1月21日,PL公司向住所地的温州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傅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深圳劳动仲裁委对两案合并审理,并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裁决:PL公司支付产假工资44677.86元,年休假工资662.0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1935.41元,律师费5000元。PL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2019年2月19日,深圳社保局向杭州FL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傅某生育津贴6863.23元;该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将上述津贴转账至傅某账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傅某主张假期为178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若自2018年7月9日起计算,应当为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1月2日。劳动者休产假(包括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生育津贴系由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给用人单位,不影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的工资支付责任,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傅某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624.62元,PL公司应按此标准支付产假工资。2、PL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的情形,符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L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傅某要求PL公司支付2019年1月8日至1月9日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626.07元未超过法定标准。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胜诉的律师代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最终,法院判决PL公司向傅某支付产假工资44677.86元、经济补偿41935.41元、年休假工资662.07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92275.34元。结合案例,当遇到生育津贴远低于平均工资的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此前的文章《产假最长可达半年?!是否包含节假日?要分情况!》中,我们已经介绍了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天数,不言而喻,生育津贴的天数也应当与产假的天数保持一致。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5天。即使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即流产的,也可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42天产假。若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难产的情况,可以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若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以增加产假15天。此外,根据各地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计划生育晚育的假期30天-60天不等。这个假期需要根据各地的计划生育相关地方法规规定,如上海、河南等地为30天,河北等地为60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内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此外,不仅生育津贴,相关医疗费用也是如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应当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天数计发。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本公司上一自然年度参考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考职工数之和来确定。公司按照员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之后再由社保机构按照规定拨付公司。社保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多的部分应当支付给员工,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公司来补足。员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数额的工资。也就是说,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原工资标准的,公司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员工;生育津贴低于员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若员工遭遇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未将生育津贴及时发放、未对产假工资进行补足的情形时,切不可一时冲动采取旷工等消极措施,可以通过发函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