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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家办公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的裁审要点

 江中鸟6933 2020-04-17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远程办公软件的开发应用以及企业灵活用工管理的需求,在家办公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此次伴随疫情的爆发,在家办公再次成为热议话题进入大众视野。在家办公或加班是目前很多企业和员工面临的常态,今天我们简要讨论在家办公的工伤认定问题。

  在家办公突发疾病主要涉及的工伤认定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即我们常说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由于法律并未进一步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明确,因此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观点和认定标准一直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但是,以2017年最高院的案例为分水岭,对于在家办公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问题,司法审判实践逐渐走向了统一。

  难点一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何认定?

  通常,企业为方便员工管理,会明确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例如早九点上班,晚六点下班。但是,对于工作较为灵活、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下班后继续在家加班的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何认定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容易出现缺乏证据的情形。

  2017年之前,司法审判实践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较为严苛,例如,苏州中院在(2015)苏中行终字第00161号案件中认为,即使当晚10点左右员工发送了与工作事项有关的邮件,带有加班工作因素,那么在员工11点多感觉头疼上床休息时,工作亦即结束,而在其12点半左右出现呼吸困难等突发疾病的症状时,已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非常严格的限定,即只要加班与发病存在时间差的,那么就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难点二

  举证不清时应如何认定?

  举证困难是员工在家中突发疾病认定工伤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相关证据不清或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工伤需要从严认定还是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呢?

  在(2014)州行终字第32号案件中,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员工方提供的两份证据(一是李某的证言,陈述看到现场有书本掉地的现象,二是发病地点的照片)与是否在办公没有必然联系,均不能证明员工当时在工作的事实,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在相关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员工突发疾病时正在工作的,法院也同样做了从严处理。

  然而,最高院在以下2017年的案件中对上述两个问题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定。

  【案件】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俞俊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冯某,系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最高院观点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一,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第二,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三,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举证不清时的认定原则:本案中,是否能够认定冯某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冯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其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认定为“不详”,这就造成冯某的发病时间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间,还是在上床睡觉期间难以判断。223-1号工伤决定根据冯某的同事第二天一早发现其趴卧床上的陈述,认定“冯某发病时已上床休息”。正如一、二审所述,这一认定显然是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的。趴卧床上,有可能是在发病后,身体不适倒卧床上,并非一定是上床睡觉后发病死亡。本院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简要评析

  通过最高院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文首提及的两个难点问题,最高院逐一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对于之后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此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皖15行终70号案件、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2018川0107行初37号案件以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鲁01行终753号案件中均直接引用了最高院的相关观点。

  对于在家办公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的,职工近亲属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且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以一定程度上安抚职工亲属,缓和亲属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因此,若员工有在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时,企业应提示并尽量协助员工亲属方搜集、保存员工突发疾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一定的必然联系的相关证据,例如,员工与公司同事或客户的通话、微信、短信记录、工作处理记录以及同事或客户的证人证言等,此类证据对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来源: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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