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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人吹嘘的“火耗归公”,到了清代末期为何却以失败告终?

 雾海中的漫游者 2020-04-17

曾被人吹嘘的“火耗归公”,到了清代末期为何却以失败告终?

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火耗归公”政策在山西巡抚诺眠的试行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后,雍正帝力排众议并开始在整个中原地区推行该政策。

事实证明,得益于“火耗归公”政策和“养廉银”制度的同步实施,清朝内部吏治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多年的财政亏空和国库入不敷出等不良问题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解决。不仅如此,由于“火耗”不再直接由地方州县衙门统一管理和分配,也让当时处于社会底层的黎民身上的负担得以减轻,为缓解地主阶级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据相关史料记载:清朝在康熙六十一年的户部库存总额为8000000余两白银,而到了雍正年间,这一数字则惊人地上升到了60000000余两白银,尽管后期西北用兵耗费了不少银子,但直至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国库仍存有33950000两白银。所谓“乾隆时财政丰盈,皆雍正十余载清厘整饬之功”指的便是这个意思。纵观清初历史,雍正帝能在短短十三年之间将国家财政实力上升到如此一个规模,不得不说早年推行的诸如“火耗归公”等良性政策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那么,既然如此该政策到了乾嘉年间以后为何却逐渐销声匿迹了呢?

一、先来说说“火耗”和“火耗归公”

所谓火耗,即:

火耗者,本色折银,畸零散碎,经火熔销成锭,无不折耗,稍取于正税之外,以补折耗之数,重者每两数钱,轻者钱余。

从上述这段记载也不难看出,实际上“火耗”并不属于朝廷所征收的正税范畴,而是一种在正税之外的“附加税”,是为了将银子熔炼过程中的损耗部分进行填补的缴纳名目。

部分精通化学的读者们应该清楚,白银在熔炼过程中确实存在损耗,且不同品质的白银所产生的损耗额是不一定的,但通常来讲在1%至2%之间。那么,问题也恰恰是出在这里,由于白银在熔炼过程中的损耗率不确定,使得朝廷也就不便于去规定地方官员征收“火耗”的比例,况且州县衙门的办公经费、各种补贴等费用也大都是来自于此,若明令禁止地方官员征收“火耗”,这笔巨款又该由谁来承担?这一时期的朝廷经济原本就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若再去承担这一多余的费用对于统治者而言岂不是更加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之下,地方也就形成了滥征“火耗”的恶劣局面,甚至还存在“赋税轻火耗重”的个别现象。

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火耗归公”政策于雍正二年应运而生。

所谓“火耗归公”,即将原本直接由地方州县衙门征收的“火耗”同正税一样统统提解至国库,然而再由朝廷视情况逐层分配,一部分银子会被用作官员“养廉”,另一部分则收入国库。

二、曾让雍正帝存留6000万两白银的“火耗归公”政策,为何却以失败告终?

综上所述,雍正帝曾极力推行的“火耗归公”政策有以下这几大优点:

可适当减轻基层黎民的经济负担,缓解统治阶级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由于“火耗”部分终究还是会流入地方官员的口袋(用作“养廉”),使得大多数官吏不再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去实施贪腐,从而间接达到了改善吏治的目的。增加国库收入,填补亏空。由此可见,“火耗归公”可以说是一大“一举三得”的利国利民政策,于百姓、于官员、于国家而言均有一定的好处。那么既然如此,为何到了乾嘉年间该政策却慢慢没落了呢?

究其原因,其实问题还是出在该政策的本身。

首先,我们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相较于朝廷名正言顺地征收正常赋税,“火耗”从本质上讲其实并不属于“正税”之列,说白了,这笔税款无论是由州县衙门所得还是由朝廷或者朝廷和州县衙门共同所得都是不光彩的,朝廷之所以要将其“归公”,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彻底废除这一明知不合理的税项,而是要尽可能地将其制度化、合理化,这样一来短时间内对于整顿吏治或许会有所成就,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统治者的交替也就难免不会产生方向性的错误。

举个最明显的例子,在乾嘉年间以后,由于国家对外用兵所产生的巨额经济开支导致地方官员“养廉银”的数额急剧下降,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前线所需,朝廷寻求方便也就直接将“火耗”按照“就近原则”进行分配。如此一来,“火耗归公”原本所产生的功能势必会随之降低,甚至失去了该政策的原始作用。

除此以外,缺少必要的监察措施也是导致该政策最终走向“流产”的一大重要原因。正如文章前所讲,“火耗”在归公后仍有相当一部分会流入地方官员的手中以作“养廉”之需,但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同等品秩不同地区的官员所拿到的养廉银数额差距是相当大的。以下表为例,同为巡抚的杨文乾与其他地区的巡抚所得的养廉银竟差出数倍,如此现象对于部分争强好胜的官员而言可谓是极大地不公平,尽管其他巡抚比他的工作难度更大,但这也阻挡不了他大发横财的想法。

总而言之,在没有全国推行“火耗归公”政策之前,“火耗”这笔不菲的附加税款对于地方官吏而言就好比是只煮熟的鸭子,永远都属于自己的,而朝廷在推行该政策后就好比向地方官员们表明了这样一个讯号:这笔钱你也得分我一部分。按理来讲,这并没有什么,尽管朝廷侵犯了这些地方官吏的一部分既得利益,但终究他们不用冒着掉脑袋的风险和精力去在基层黎民的身上亲自搜刮这笔钱。简而言之,朝廷加入了他们的“团伙”后在拿了部分税款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一道特权,即:征收“火耗”属于合法。从表面上看,这对于双方而言均很划算,但随着诸多不可控因素的发生(如战争),这笔钱该分多少给地方官吏就得由朝廷决定了。而一旦地方官吏手中的既得利益丧失殆尽或者没能达到他们的心理预期,重操旧业滥征“火耗”也就成为了他们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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