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租赁境外机构位于境内房产的涉税问题

 点税宝典 2020-04-20

  境内a公司租赁境外企业香港b公司在境内的房产作为办公楼使用,约定月租金10万元,a公司按月支付租金后取得香港b公司开具的境外发票。问:a公司租赁取得的境外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a公司租赁取得的境外发票不能税前列支,且a公司存在未履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具体如下:
        文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文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文第四条规定:“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第二点“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香港b公司将位于境内的办公楼出租给a公司使用,每月收取租金10万元,b公司的该出租行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
        根据文件二、文件三的规定,如果香港b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场所的,则作为承租人a公司应为其纳税义务扣缴人。
        在该租赁业务中a公司只取得b公司开具的香港发票,而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b公司的完税证明,因此a公司的该项租赁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a公司应要求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完税证明,如果b公司无法提供,a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在支付房租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a公司完成扣缴义务并纳税申报后,该租赁费用就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a公司在该租赁业务中,不仅租赁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还存在未履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