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办案实务】办理非法狩猎案应当把握的重点问题全解析

 铁心男 2020-04-20

笔者是战斗者、前行者和实践者,只注重现行法律框架下怎样才能做的更好,不会撰写连自己都看不懂的法学论文浪费大家时间,不懂也不参与讨论高深的法学理论,大家喜欢就参考借鉴,不喜勿喷!

本公众号将会立足办案实际,结合法律规定,持续推出相关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办案指南,为朋友们答疑解惑,请朋友们持续关注、支持和予以转发!

本期推出:办理非法狩猎案应当把握的重点问题全解析

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非法狩猎的“四禁”

“四禁”是指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

禁猎区、禁猎期,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也有明确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狩猎禁用工具包括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禁用方法包括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增加了军用武器、汽枪、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禁用工具和方法。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基础上,相关省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也有不同程度的补充。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使用体育运动枪支、地坑(陷阱)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通告》增加猎犬围猎的禁用方法。

三、关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犯罪对象指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非法狩猎犯罪成立的条件

我们设定禁猎区为A;

禁猎期为B;

使用禁用的工具为C;

使用禁用的方法为D;

非法猎获野生动物20只为E。

则非法狩猎犯罪成立的最基本条件为:A+C,A+D,B+C,B+D ;A+E, B+E, C+E, D+E,符合此条件之一非法狩猎罪即可成立。

执法中也可以这样理解:将禁猎区、禁猎期定义为前两禁,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定义为后两禁,单纯违反前两禁或者单纯违反后两禁,猎捕野生动物数量必须达到20只方可构成犯罪;违反前两禁之一或者全部,同时违反后两禁之一或者全部,则只要实施非法狩猎行为,无论有没有猎获物,均构成犯罪。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后,对非法狩猎犯罪的新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是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对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并对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意味着在我国确立了更为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政策,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该《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这也就是说,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年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始终都是禁猎期。

基于对本条精神的理解,以下行为可以定性为非法狩猎犯罪:2020年2月24日以后,以食用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认定的前提必须具备“以食用为目的”的证据。

   非法狩猎犯罪入罪标准特别低,在执法实践中多发高发,大多数非法狩猎案件可能都属于非法狩猎犯罪,但是有很多执法人员对上述法律规定认识模糊,不能正确理解,导致所办案件出现一些瑕疵问题,甚至将刑事案件当做行政案件办理,放纵了犯罪。无论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还是林业执法人员,一定要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本文内容,确保依法办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