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红星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 导读 一、附随义务 放眼世界,即便是民商事法律高度发达的德国,立法机构亦未明确界定附随义务的外延。在理论界,学者对其称谓也因各自的理解不同而存在差异。通过类型化研究,附随义务可区隔为广义和狭义附随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附随义务在合同义务群中的地位 二、投资人应当知晓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 (一)契约式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根据3号指引,合伙协议必备条款共21条,具体包括: 综上所述,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份额时,应当根据1号指引与3号指引逐条核对,确保基金合同所载条款符合中基协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底签订的基金合同,这段期间是近几年私募基金投资较热的一段期间,考虑到在此期间很多私募机构的运营并不是非常合规,因此,我们建议若产品尚未清算,投资者应当仔细重新阅读已签订的基金合同。 三、附随义务如何成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利器 上面分析了附随义务内涵、外延以及基金合同的主合同义务与从合同义务,如上所述,附随义务并非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而且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全面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义务。基于此目的,我们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新思路。 首先,在购买基金份额时,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导致募集机构(自销与代销机构)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因基金合同产生纠纷时,按照争议解决的一般思路,基金合同所载条款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首选证据。 其次,针对法律、基金合同均未明确的事宜,根据合同法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但是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受损失的情形下,投资者有权援引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让管理人赔偿自己的损失。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援引合同法第60条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时,投资者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以全面履行合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判断自己的损失和管理人负担的附随义务的直接因果关系。 另外,在购买基金份额时,若签署了多份“基金合同”,投资者应当确认哪一份合同是管理人用于上传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基金合同。鉴于1号指引中并没有关于“一致性”的规定,因此,我们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基金合同的一致性问题。 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不能仅依赖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契约精神,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应当通过充分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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