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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错款能否阻却执行

 彭友来律师 2020-04-23

民商法

首发民商法交流

 图片源自网络

⊰ 作者 : 彭友来  ⊱

汇错款能否阻却执行,在全国的裁判中,极具争议。但,一直以来,法院并未更深层次的论述能否阻却执行的理由,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必须解决存款性质的问题

存款的性质

存款的含义有不同理解,其一是指持卡人存入银行的货币本身,二是指因存入货币,即以货币所有权所换取的对银行的存款债权。

笔者接下来讨论的,仅只第二种含义,即存款债权。存款债权来源于当事人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合同,即消费保管合同,亦或来自于债权转让(如汇款等)。

如此,可以看到,作为一种权利,必然有其发生的来源,而不可能凭空而生,同时,还需遵循合同中意思表示的规则(如可撤销等)。

为了简化交易流程,借记卡作为一种权利凭证,记载着权利人对银行的债权。一般而言,该记载工具所记载的数额与银行真实的债权数额是一致的,但在少数情形,存在脱离现象,如汇错款时。

对于汇错款情形,当时能人能否取得对银行的债权?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基于权利凭证(借记卡)的交易便捷的属性,当事人可以自由的存取该款项,当无可否认的,此时构成不当得利。

汇错款实质是一种意思表示错误,一般在民事交易中,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财产不会发生变动,但是存取款交易类型,由于存取款交易的特殊习惯,即及时性,即便是错误的意思表示,财产还是会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动。

借记卡作为一种债权载体,就像装邮件的邮箱,所以,汇错款就像邮局投错邮件一般,对于被投错的邮件,只是暂时的由被投错方受领并概括占有,但是,邮件是物,占有是一种管理、支配的事实,所以,即便是投错,被投错方也一样可以占有邮件。但是,存款债权是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毕竟不同于有体物,应当认为,汇错款后,被汇错方的借记卡也会像投错邮件一样接收,但是,被汇错方对此时卡内形式上的债权不具有处分权,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进一步分析,如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借记卡借乙所用,对于乙存入该卡内的存款,应该归乙所有,而非甲,虽然甲可以通过挂失等手段,取得对卡内存款债权的控制。

从而可以得出,对于卡内存款债权的归属,应该遵循实质标准,判断该存款债权的归属。

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执复字第34号案件中,即认可了在出现存款权属与存款人分离的情况下,遵从实质标准,在公款私存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私人账户内存款性质确为公款,则不能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执行的标的

一般而言,执行标的是指执行行为所指向的被执行的责任财产。于此,便界定了执行的范围。对于不归被执行所有的,即便是被执行人占有,亦不能成为执行的标的。

如借用的、租赁等被执行人取得占有的财产,由于被执行并为取得所有权,不能成为执行的标的。

由此,对于汇错款,如上所述,并不属于被汇错方所有,自然,其不能成为执行的标的。对于汇错方针对汇错款的事实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凭生效判决主张阻却执行的,并不是不当得利之债阻却了执行,从而突破了债的平等性,而是不当得利的事实阻却了执行,因为,不当得利的事实证明了汇款的款项并不归被执行所有,自然不能成为执行的标的。

汇错款能否阻却执行的实践审判

在(2017)鲁16民终1233号(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1日/第006版)案件中,法院认为:
在错误汇款至法院查封账户的特殊情形下,因汇款人自始欠缺权属变动的意思表示,且存款人无实现占有支配权益的客观可能,涉案账户除该笔50万元存款外并无其他款项进入,故该笔款项未与其他款项混合,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故应认定汇款人对汇款款项享有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类似案例如(2014)锡执异字第0008号]
对于该案例,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对于判决依据,以是否与其他款项混同等作为裁判依据,并不妥当。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8号案件,最高法认为:
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由于货币的特殊性,本案中,诉争款项打入河北大无缝公司后,华新公司主张对河北大无缝公司银行账户内的722817.38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华新公司认为河北大无缝公司取得诉争款项缺乏依据,可以依法向河北大无缝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对于该裁判依据,笔者认为,首先,法院混淆了存款货币与存款债权,汇错款,发生的是存款债权的归属问题,而不是货币,自然不能适用货币特有的占有及所有的规则;其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另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其本质上并未从逻辑上考察如构成不当得利,便导致了涉案款项不归被执行人所有的内在逻辑。

综述

无可否认,对于是否是真实的汇错款,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且极易成为当事人串通逃避执行的手段,因此,法院应当从严考察是否是汇错款的事实,而不是片面的否定汇错款阻却执行的要求,从而导致实体的不公,亦不符合法律逻辑。


彭友来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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