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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被员工或高管侵占的返还实务简析

 于律师资料库 2020-04-24
本文作者:团队魏建民律师,实务文章,欢迎转载、交流。

4月16日的文章中分享的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实务操作流程,今天分享下公司证照如果被员工或高管侵占不予返还的情况下操作流程。这里的高管也包括可能的已被撤销职务的“前法定代表人”。


01


关于证照范围

先明确下这里“证照”的范围,一般是指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行业准入证件等,此类纠纷中涉及的往往还有公司印章、财务账簿等。


02


关于侵占主体

侵占公司证照的往往是有机会接触证照的人员,多数情况下是董监高、特殊身份员工、法定代表人(前)。这些人员在与公司之间发生矛盾时,往往将其持有的证照携带而不予返还,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困扰。


03


关于起诉主体

起诉时,应当以公司作为主体进行起诉,如果公司印章亦被侵占,诉讼材料中可以以法定代表人签字代替;如果公章缺位,侵占的人恰好是法定代表人,那么此时就应当通过股东会的形式重新选任法定代表人,以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股东会决议作为诉讼主体证明材料。诉讼主体中不能以股东作为原告起诉,因为公司证照的合法持有主体是公司。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以《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可行,实践中有人确实这么操作,但是此种操作方式有问题,有的法院认为是没有经过前置程序,但实际上根本原因在于股东代表诉讼是损害赔偿责任,而返还证照纠纷本质是返还不当占有,二者法理基础不同。


04


关于返还依据

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其行为都是通过各个职位的自然人来实现,有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各类证照的保管方按照制度确定保管责任,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即具备返还证照的现实基础。关于此类公司规章制度,往往是由董事会进行确定(《公司法》四十六条第八项、第十项),当然股东会亦可确定,因为股东会毕竟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那么在没有明确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各类证照的保管责任应当以公司意志为准,多数情况下以法定代表人的意志确定,法定代表人意志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意志不一致时,往往就要改选法定代表人。


05


关于管辖法院

实务中,有三种观点及操作。

1

认为返还证照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适用特殊管辖,即公司住所地管辖;

2

认为返还证照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二条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情形,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情形,按照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进行管辖。以上三种情形均有实务判例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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