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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逾期未缴纳,失信了,怎么回事?

 时间变成水 2020-04-25

2020年4月初,新埭镇某表面处理企业负责人沈某急匆匆来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下称平湖分局)咨询,“麻烦快帮我查一下有关我们企业环保黑名单的事情,我们厂的银行贷款没有批出来呢?”

经法规工作人员查询,自2016年至今,沈某的企业因违反固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环境违法行为,共受到过4次环境行政处罚,其中2次罚款逾期未缴纳,在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才缴清,2017年被列为嘉兴市环保黑名单企业(即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企业),至今尚未完成“黑名单”摘帽,因此,企业的信用受到了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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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罚款,银行账户被冻结

无独有偶,2020年3月中旬,一位咨询补缴罚款的张某来到平湖分局,“我想补缴前些年没缴完的罚款,请问该通过什么渠道?”经法规工作人员查询,张某2013年时因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被环保部门处以肆万元的罚款并逾期未缴纳,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张某仅仅履行了一部分罚款,还剩余1万多元。

“怎么突然想起补交罚款了?”法规工作人员询问道。

“我想做点生意,但是发现银行账号一直不能用”张某说。原来,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张某被法院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账号冻结一直无法使用,外出高铁也坐不了。

 在法规工作人员指导下,目前,沈某企业正积极补缴罚款、办理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手续,完成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以争取银行贷款。张某已缴清了拖欠多年的罚款和执行款,4月8日其账户终于得以解冻,也移出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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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从上述两个案例看出,对于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违法行为整改、罚款缴纳等义务,避免因超期缴纳罚款而被列入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名单或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一旦列入后将处处受限,后续还要花大力气修复失信行为,反而得不偿失,必须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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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2.《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 

(三)因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来源:平湖生态环境    整理: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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