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工作(学习)单位及地址: 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重庆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重庆市 ,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此房屋仅作为家庭居住使用,不可作为商业(营业、办公等)、仓库、员工宿舍等用途。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由乙方做出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须按双倍押金(保证金)计算并承担甲方一切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该住房的年租金是人民币: 元(大写: )。承租人( ) 须在每季度末25日之前支付下一季度租金,逾期(每季度末25日)超过5天未支付,之后将按照每天100元收取滞纳金。租期不足一年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房租。 (二)押金(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物业管理费( 年 月 日前) 由甲方承担, 物业管理费( 年 月 日之后) 由乙方承担, 自租赁期起始之日起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燃气费(4)物业管理费 (5)网络通信费(包括通过网络购买任何物品或服务)等其它费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支付情况。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协商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重庆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重庆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小区管理规约。 禁止在房屋内从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房屋租赁期内,乙方承诺不从事违反各种安全制度、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活动,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由此给自身和他人产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所有责任由乙方负全责。如发生非正常使用水电气造成火灾、燃气泄漏、漏水、水路堵塞、短路等事件或发生偷窃等其他违法之事均与甲方无关。 在房屋租赁期内,乙方的人身安全与甲方无关。 (三)从租赁开始起,甲方是将所有设备设施完好状态交付乙方的,租赁期内,乙方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在使用期间,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如有需要,必须经甲方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并按规定重新议定租金,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 如违反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产使用权,本合同自动解除,押金(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7 日的。 2.交付房屋时,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10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500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遵守小区各项管理制度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5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5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所缴纳押金(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视为违约),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并按剩余天数退还乙方相应的租金和押金(保证金),同时应按月租金的 5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履行完本款的相应支付义务后,乙方须在自通知发出起30日内搬离该承租房屋;乙方需提前退租的(视为违约),应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甲方应按乙方实际租赁天数退还相应租金,但乙方缴纳的押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月租金的 50 % 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 。 第十条 合同期满或解除 租赁合同满后,如乙方想继续承租,可以再和甲方协商签订新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双方任何一方不想再续租或合同中途解除,乙方必须3日内迁出,将其个人家具杂物全部搬走,并将房屋打扫干净。如乙方迁出后仍留下个人物品,则作放弃权利论,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交付时,乙方要按照附件一中将房屋,设备,物件完好交回。有损坏的,要修复或者按照相应价值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其他相关费用
备注:以上价格如有调整,将自动按新的价格体系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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