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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和日本“蓝色粮仓”发展概况与经验启示

 潘细录 2020-04-26

摘 要:“蓝色粮仓”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海洋渔业健康发展、优化居民膳食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 如何推进中国“蓝色粮仓”建设成为当下研究的热点。本文从产业发展动态、管理制度、组织体系的角度分析了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的“蓝色粮仓”发展概况与有效方法及措施, 基于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的经验, 中国应该从资源养护、制度完善、科技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推进中国“蓝色粮仓”建设进程, 为有效发挥“蓝色粮仓”的粮食保障功能提供新动力。

“蓝色粮仓”是相对于陆域粮仓而提出的, 是将海洋渔业内部所有产业视作整体, 以海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 统筹考虑海水育苗、养殖、捕捞、加工、流通、贸易与资源养护产业, 依托渔业技术创新, 协调海洋渔业内部产业发展, 推进海洋渔业健康发展。因此, 建设“蓝色粮仓”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改善国民膳食结构和健康水平的基本途径, 是实现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手段, 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至关重要。许多发达国家在“蓝色粮仓”建设方面采取了有效方法与措施,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实践, 取得较大的产业成就, 并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因此, 本文主要分析了美国、加拿大和日本“蓝色粮仓”发展概况、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 并提出了对中国“蓝色粮仓”建设的经验启示。

1 国外“蓝色粮仓”支撑产业发展动态

1.1 海洋捕捞

海洋捕捞是海洋渔业生产体系的重要构成, 能够有效增加海产品数量与提升海产品品质。在美国, 海洋捕捞业是海洋渔业的主导产业, 以近海捕捞为主, 海洋捕捞渔获量占总渔获量的97%~98%。

(1) 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 美国的海洋捕捞渔获量一直保持在500万t左右, 2014年海洋捕捞产量达495.47万t, 较2013年下降3.1%。2009—2010年, 美国近海多种渔业资源处于过度捕捞状态, 持续高强度的海洋捕捞势必将引起海洋渔业资源的衰退。远洋捕捞产量仅占美国海洋捕捞总产量的3%左右, 仍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2) 加拿大。加拿大的海洋捕捞业较为发达, 大部分海产品供给来源于海洋捕捞。2015年加拿大海洋捕捞渔获量为81.76万t, 是1990年产量的5倍, 1990—2015年捕捞渔获量年均增长6.68%。主要捕捞区域在大西洋海区, 捕捞渔获量占总渔获量的84.14%, 捕捞品种由传统的以鳕、鲑、鲱等种类为主, 转变为以贝类、中上层鱼类与底层鱼类捕捞为主。从捕捞渔获物种类看, 形成了以贝类 (占54.88%) 捕捞为主, 中上层鱼类 (占22.64%) 为辅的捕捞品种结构。从捕捞渔获物的产值分析, 贝类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占82.85%) , 底层鱼类 (占11.34%) 次之, 中上层鱼类较小 (占5.33%) (1) 。目前, 过度捕捞和自然环境变化导致主要经济鱼类资源出现衰退, 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海洋渔业资源, 加拿大制定了完善的渔业管理政策和法规, 对商业化捕捞采取了禁渔、许可证及捕捞配额等制度。

(3) 日本。日本海洋捕捞以近海捕捞为主, 远洋捕捞和沿岸捕捞的渔获量所占比重较少。日本海洋渔业发展空间的演变受相关制度、资源制约的影响较大,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推行制约了日本远洋渔业发展, 迫使日本渔船退出他国海域。为了满足国内海产品市场消费需求, 20世纪70至90年代初期日本海洋渔业的重心逐渐从远洋转向近海, 但受到渔业资源变动情况的影响, 90年代近海渔获量剧减。日本沿海渔业发展比较稳定, 但是受工业污染的影响, 海域自然资源损害严重, 海域生态环境趋于恶化, 加之日本渔民数量减少和高龄化趋势显著, 致使日本海洋沿岸捕捞渔获量大幅减少。2014年日本海洋捕捞总渔获量达374万t。其中, 近海捕捞渔获量占捕捞总渔获量的大部分比重, 为60.8%;沿岸捕捞渔获量占捕捞总渔获量的29.3%;远洋捕捞渔获量占捕捞总渔获量的9.9%。

1.2 海水养殖

(1) 美国。美国的海水养殖业起步较晚, 规模较小, 但由于生产经营水平高, 使海水养殖产量一直呈稳定增长趋势。1984—2015年美国海水养殖产量从14.2万t增至18.25万t, 年均仅增长0.81%, 相应的产值则由1984年的0.5亿美元增至2015年的3.65亿美元, 年均增长高达6.62%, 单位海水养殖产量的产值更是由1984年的每吨352.11美元增至2012年的每吨1 823.9美元。大西洋海域是美国海水养殖的主要作业海域。2015年大西洋海域的海水养殖产量与产值分别达14.6万t和2.64亿美元, 分别是太平洋海域的4倍和2.6倍。美国海水养殖以鱼类 (大西洋鲑, 2015年产值占比6.63%) 和贝类 (文蛤, 2015年产值占比5.51%) 为主, 鱼类养殖主要集中在东北部沿岸海域, 贝类养殖形成了东北部地区、墨西哥湾和西华盛顿州的北太平洋沿岸的3个养殖中心。

(2) 加拿大。加拿大水产养殖业在渔业产业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水产养殖产量从1986年的1.05万t增加到2015年的18.74万t, 1986—2015年的水产养殖产量年均增长10.45%, 2015年水产养殖产值达9.67亿加元 (1加拿大元约合5.28元人民币, 2017) , 是1986年的27倍。加拿大养殖业以大西洋鲑、贻贝、太平洋牡蛎、美洲牡蛎等种类为主要养殖品种, 其中鲑是加拿大最主要的海水养殖品种, 2015年大西洋鲑、贻贝、牡蛎的养殖产量分别占全国养殖总产量的65.07%、12.13%和6.00%。水产养殖遍布全国各省和地区, 其中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水产养殖产量最大, 2015年占水产养殖总产量的54.64%。

(3) 日本。养殖技术的改进与提升是日本海水养殖业发展迅速的主要动力。海水养殖信息化与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推动了养殖模式与经营方式的改善。海水养殖的生产预测与追溯体系比较完善, 可以根据苗种数量与养殖设备规模预估海产品产量, 并依据海产品生产环节记录海产品的生长环境与投入, 为水产流通企业与消费者提供相关数据。因此, 可以排除由食饵所引起的寄生虫感染, 使得养殖鱼类也可以像鲑类的野生鱼类一样生食。但是规模化海产品养殖会因残饵与排泄物无法清理而不断积累, 对养殖渔场的海水水质造成严重污染, 产业自身带来的污染又对海水养殖活动产生巨大影响, 如海产品病害。为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并提高养殖海产品质量, 日本政府对海水养殖业采用了一系列改进措施, 到2013年海水养殖产量达99.7万t, 但比2009年降低17.05%, 海水养殖业产值达40.64万亿日元 (100日元约合5.98元人民币, 2017) , 较2009年下降0.7% (1) 。

1.3 水产品加工

(1) 美国。美国非常重视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从海洋到餐桌”的相关生产者、消费者、研究院所和各级政府等都广泛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在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安全指导和实施基础下, 建立综合食品安全系统风险评估体系, 实行三权分立的管理制度, 使管理活动在科学合理的决策指导下进行。

(2) 加拿大。加拿大水产品加工业是加拿大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产品加工能力位居世界前列, 同时也是加拿大渔业产品出口的重要来源。通过养殖与捕捞获得大部分鲜活海产品用于产品加工, 水产品加工业获得较大经济效益。2012年水产品加工产值达到38.82亿美元, 比2008年增长29.83%, 是海洋捕捞产值的1.85倍。水产品加工从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加, 2012年从业总人数达5.52万人, 比2008年增加1.25万人 (2) 。

(3) 日本。日本水产品加工业比较发达, 主要得益于先进的水产品加工技术, 水产品加工技术先进不仅体现在对水产品的深加工方面, 还体现在水产品加工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方面。2013年日本拥有8 514家水产品加工组织, 比2008年增长15.7%。其中, 加工企业占全国水产品加工组织的64.73%, 水产品加工合作社仅占4.2%, 从业人数达18.82万人, 其中全职从业人数占91.23%。2013年水产品加工达171.59万t, 比2012年增长0.7% (3) 。水产品加工食品多样化, 包括各种鱼糜制品 (30.80%) (4) 、干制品 (14.24%) 、盐藏品 (11.53%) 、冷冻食品 (14.97%) 等, 品目繁多, 形式多样, 尤以鱼糜制品和罐头食品的为主。

1.4 水产流通贸易

(1) 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 美国的水产品交易主要在水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随着零售商经营规模和势力的不断增长, 供应链管理模式取代了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目前, 美国80%以上的水产品演变为产地直销的流通模式。美国是世界主要的水产品进口国家, 2014年水产品进口额达203.17亿美元, 占世界水产品进口总额的14.44%, 2004—2014年, 美国水产品进口年均增长5.4%。2014年水产品出口额达61.44亿美元, 比2004年增长59.54%, 年均增长4.8% (5) 。

(2) 加拿大。加拿大是世界上主要水产品出口国之一, 产品销往13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5年水产品出口总量达61.95万t, 出口额59.59亿加元, 同比分别增长8.4%和21.26%。主要出口海产品包括龙虾、雪蟹、贝类及三文鱼, 这4种海产品占其水产品出口总量的49.3%, 金额达39.85亿加元。多年来美国一直居于加拿大水产品出口国的首位, 2015年水产品出口美国的贸易量占加拿大全部水产品贸易量的52.83%。此外, 中国是其成长最快的水产品出口市场, 占其出口总量的14.98%, 其他依次是欧盟 (占4.77%) 和日本 (占4.67%) 。同时, 随着加拿大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 出口韩国的水产品将会增加。水产品进口方面, 加拿大进口的水产品贸易额在30亿加元上下波动。

(3) 日本。根据水产品销售场所不同, 日本水产品流通模式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靠近水产品产地的销售市场, 称之为产地销售;二是靠近消费者购买市场, 称之为逆产地销售。两种模式均是与批发商或经销集团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通过完善的批发—零售多级销售体系将水产品流入消费者市场。在日本, 大部分鲜活水产品直接流通到国内市场, 而水产加工品大部分以出口为主, 内销比例较低, 其主要的出口国是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2014年日本水产品进出口总额达335.7亿美元, 较2012年下降7.09%。水产品进口与出口额分别为148.44亿和187.26亿美元, 比2012年降低17.47%和增长3.2% (6) 。

1.5 海洋渔业资源保护

(1) 美国。增殖放流和海洋自然保护区是美国主要的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增殖放流方面, 主要进行了西海岸的鲑人工孵化放流项目, 对于西海岸地区的渔业资源养护以及栖息地恢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美国阿拉斯加州鲑增殖项目报告数据, 2005年阿拉斯加州的育苗场收集了17亿粒鲑鱼卵, 放流14多亿粒, 约0.8亿尾鲑苗放归自然[1]。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的资源与特殊生境主要包括深海和近岸珊瑚礁、海底生境、鲸鱼迁徙路径、深海峡谷、深水上升流区、海藻林和海藻床等 (1) 。据2012年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数据, 美国现有海洋保护区面积占其管辖海域总面积的8%, 其中有1/4的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资源栖息地和维持渔业生产活动所需的环境空间[2]。

(2) 加拿大。20世纪70年代起, 加拿大开始重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不断加强渔业管理, 尤其是随着大西洋底层鱼类和太平洋鲑种群的衰退, 联邦政府呼吁大力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并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拿大渔业管理措施的原则是:不仅要保护目标物种, 还应同时保护非目标物种和与其相关的或赖以生存的其他物种。由此, 加拿大正处于由传统的“单一鱼种”管理向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方式转变。2002年, 《加拿大海洋战略》强调了综合管理的原则, 并提出了大海洋管理区的概念。2004年, 加拿大渔业与海洋部为实施生态系统综合管理, 将管辖海域划分为19个海洋生态区。

(3) 日本。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工作, 并设立水产综合研究中心, 具体负责海域渔业资源监测工作, 并将52个鱼种、84个种群纳入到渔业资源动态监测的范围。根据2013年评价结果, 高水平的种群12个 (占14%) , 中水平的种群36个 (占43%) , 低水平的种群36个 (占43%) 。近年来, 日本海洋渔业资源水平有所变化, 逐渐从低水平向中高水平种群变动。在资源动向指标中, 有增加倾向的种群比重由2004年的19%增长到2013年的34%[3]。除了拥有系统的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政策, 日本非常注重海洋保护区的建设, 以滨海国家公园在内的海洋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为主。目前, 拥有国家公园28个、亚国家公园55个和府公园308个, 总面积达5.4万km2。同时, 日本在国家公园中设立了海洋公园与海洋风景区, 有效保全了具有热带鱼类、珊瑚、海洋植物及其他海洋物种的魅力水下景观。

2 管理制度

2.1 美国

美国的渔业管理更加注重保护性发展, 努力寻找资源保护和渔业发展的平衡点, 主要管理措施是控制海洋渔业产出, 严格实行对除阿拉斯加州以外的其他海区经济品种实施捕捞总量控制制度与阿拉斯加州针对可持续发展商业捕鱼特有捕捞配额制度, 推动海洋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截至2016年, 美国联邦政府针对478种海洋渔业品种制订并实施了46个渔业管理计划, 16个联邦捕捞配额计划。20世纪80年代以来, 美国渔业管理取得良好的效果, 年捕捞总量一直稳定在500多万t。此外, 美国除了禁渔期、禁渔区、限制渔具渔法和捕捞品种等常规渔业限制制度以外, 还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美国水产养殖条例》《美国渔业促进法》《鱼类和野生生物条例》《濒危鱼类条例》等。另外, 还实行严格的观察员制度与市场监管制度。

2.2 加拿大

加拿大渔业建立了完备、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 先后颁布了《渔业法》《沿海渔业保护法C-33》《渔业发展法》《渔业与海洋部法》《濒危物种法》和《加拿大国家海洋区法》等法律, 同时也为渔业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商业氛围。与中国不同, 加拿大渔业管理自始至终把环境保护放在渔业产业发展和渔业管理的第一位, 渔民就业以及经济发展次于环保的重要性[4]。加拿大海洋渔业管理主要内容有:一是管理工作更加重视海洋渔业资源评估, 通过财政支持构建了完备的可视化数字信息系统, 为渔业资源的评估与预测提供技术支持, 加强对全国沿海渔业生态环境的监测。二是加强与渔业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加入国际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委员会、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国际太平洋鳙鲽委员会等国际渔业组织, 与美国、挪威、日本等16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渔业协定, 并与美国、英国、挪威等国家签署了多边渔业合作协定。三是加拿大采取“临时许可证”制度, 能够更加灵活地依据渔业资源变动情况进行捕捞配额的调控。四是加拿大部分渔业采取了预防性方法, 依据生物量参考点设立3个鱼类种群状态区:关键区、谨慎区和健康区, 体现了加拿大渔业管理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加速了加拿大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2.3 日本

日本的渔业管理体制比较完善, 同一海域利益相关者自主管理成为地方渔业管理的基础。具体包括:一是强化渔业资源管理。远洋渔业方面, 除了正在实施的捕捞许可证制度, 开始改变对外渔业政策, 积极参与国际渔业管理活动。以渔业权制度为基础, 促进渔业管理模式由以渔场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的传统渔业管理转向以生物资源管理为主的现代管理。2011年后开始实施由国家行政机关、研究机构和渔业经营者全体参与的“资源管理指针”, 到2014年3月, 共实施了1 694项渔业资源管理计划。二是健全海水养殖业发展的管理体制。通过建设与完善养殖生产体制, 构建持续的供给体制;依靠近海水养殖和陆地循环水养殖技术的研发与创新, 逐步优化海水养殖模式;引进农业生产工程管理与良好生产规范, 向生产全过程的综合检查体制转变。三是强化水产品区域品牌建设, 通过利用商品品牌知名度塑造区域品牌, 提高地区知名度与区域产品竞争力;通过法律制度建设, 构建起完善的水产品加工制度体系, 保障水产品加工品的质量。

3 组织体系

3.1 美国

美国的渔业管理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联合管理。各州对12海里领海内的渔业具有管辖权, 领海之外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由联邦政府行使渔业管辖权。在美国联邦政府, 海洋渔业主要由美国商务部及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下属的国家海洋渔业服务中心统管全国商业性渔业及海洋游钓渔业, 包括渔业管理、渔业科学研究实施和计划。该中心内设预算管理、可持续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物栖息地建设以及科技等职能办公室和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和阿拉斯加州5个地区渔业管理中心, 均设有一个科研中心。美国严格进行海洋捕捞渔业配额管理, 在8个大区域分别设立海洋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捕捞配额制度, 分别设在新英格兰、中大西洋、南大西洋、加勒比海区、墨西哥湾、太平洋、北太平洋、西太平洋[5]。海洋管理委员会主要由渔业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专家组成, 是美国联邦政府和相关渔业团体共同参与协商的, 具有半官方的性质[6]。另外, 美国的产业协会组织也对美国海洋渔业管理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目前, 美国在东北、东南、西南、西北和阿拉斯加州5个地区都建立了相关的产业协会组织, 涉及鱼类养殖和贝类养殖, 并涵盖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 如国家海洋产业协会、太平洋海鲜加工商协会、阿拉斯加蟹联盟等。实践中, 产业协会组织大都由海水养殖从业业主组成, 对内协会统一负责海产品养殖的组织、协调和流通工作, 对外负责与政府管理部门、相关利益团体进行沟通以维护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协会主要负责人一般通过自由选举产生, 协会成员之间平等相处、公平竞争。

3.2 加拿大

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和实施《海洋法》的国家, 其海洋综合管理包括河口、海岸与海洋的管理, 是一种综合性的决策过程。海洋综合管理是建立在自然与经济系统基础上, 而不是基于政治或行政边界基础上的规划过程, 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目的、指标与管理目标及行动以引导决策者, 了解海岸与海洋利用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以此克服部门管理的局限性。利用基于生态系统原则的框架来指导综合管理规划的制订是加拿大海洋综合管理实施的重点方向, 其海洋综合管理规划框架是从大到小, 从大海洋管理区到海岸带管理区依次实施不同层次规划的动态过程。加拿大渔业与海洋部首要职能是渔业管理, 分为渔业和海洋两部分, 除渥太华总部以外, 在全国设立6个区域办事总局, 分别为太平洋区总局、中央和北极区总局、魁北克区总局、滨海区总局、海湾区总局、纽芬兰和拉布拉多区总局。区域办事总局负责执行渔业管理指令, 并同时作为该区域海洋渔业的科研中心。此外, 加拿大渔业与海洋部下设水产研究理事会, 有7个地方性分会, 负责全国重点水产研究课题与项目相关事宜。

3.3 日本

日本渔业管理不仅有国家和地方团体根据法律实施的行政管理制度, 同时也有渔业者自行组织实施的自主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了完善的海洋渔业行政管理体系, 以农林水产省水产厅为主体, 配置4个专业部门, 如渔政部、资源管理部、增殖推进部和基础设施建设部。同时, 为提高管理部门的有效决策与工作效率, 专门设立了水产政策审议会, 并在北海道、仙台、新澙、九州等地建立渔业调整事务所, 分别在各都道府县和部分市共设立66个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二是充分发挥渔协的作用。渔协是由渔民参与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自律性组织, 拥有管理和经营“渔业权”的双重职能。日本渔协管理体系按地域分为全国渔协联合会、都道府县渔协联合会和市渔协组合3个层次, 下级渔协联合会在上级的指导下开展业务。为满足渔业发展需要, 相继成立了包括海区渔业、联合海区渔业、广域渔业等各类渔业调整委员会, 主要职能是对渔业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提供咨询和建议。

4 经验启示

4.1 重视渔业资源养护

美国、加拿大和日本在加快海洋渔业发展中十分注重渔业资源的养护。一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养护力度, 注重渔业资源养护的立法工作, 通过相关约束与规范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渔业资源养护的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严格执行各类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如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最小捕捞网目、限制捕捞品种以及执行捕捞总量控制制度等。二是加强渔业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经过充分论证, 建立多部门成员组成的专业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 规范管理流程与业务实践, 提高作业效率。三是创新与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积极探索海洋资源演变规律。基于海洋生态规律耕海牧田,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四是提高社会监督能力, 积极动员全社会的群体和个人参与到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海洋环境保护中。

4.2 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美国、加拿大和日本已形成了权责清晰的海洋渔业管理制度体系, 为海洋渔业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管理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管理部门体系。如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二级渔业管理体系、加拿大多元主体参与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日本的行政管理与组织管理结合的管理体系等。通过组建专业部门, 统筹管理海洋渔业发展事宜, 明确管理职责与权限范围, 配置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防止部门管理出现相互推诿的不负责任现象。二是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海洋渔业法律基础建设, 积极推动重大涉渔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逐步完善海洋渔业法律体系, 实现了法制化管理;注重海洋捕捞与海水养殖的管理制度建设, 通过实践调研、专家论证, 形成行之有效的海洋渔业发展规范与制度, 形成了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制度体系。例如, 美国、加拿大等海水养殖业推行的是最佳管理实践、日本实施的是旨在解决水产品安全问题的良好水产养殖管理实践等。

4.3 提高各类社会组织的重要性

行业协会、渔业村落、合作社等涉渔社会组织在国外海洋渔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 政府十分重视涉渔社会组织在海洋资源养护, 海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渔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实现统一领导下的多元管理。发挥政府在渔业管理中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 积极引导渔民、渔业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渔业管理, 实现全民化管理。支持并加快涉渔行业协会与合作社 (如日本的渔协、美国的太平洋海鲜加工商协会) 的发展, 提高渔业组织化水平。强化海水养殖业的组织化程度, 赋予渔业组织部分管理权限, 并积极融入渔业管理政策或计划的制订过程中。

4.4 重视海洋渔业技术创新

美国、加拿大和日本非常注重渔业技术研发与创新, 每年均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各项科学实验。一方面围绕特定海产品通过财政支持搭建科研平台, 并通过项目带动联合进行科技攻关。如美国阿拉斯加帝王蟹科研、康复和生物学计划。重视海洋渔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 依托专业化的成果转化平台与层级分明的推广体系, 不断提高海洋渔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另一方面, 加强海洋渔业基础教育, 构筑海洋渔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通过政府引导、校企合作方式培育专业化人才, 增强人才集聚效应, 提高海洋渔业的科研能力与技术水准。例如, 自1910年日本东京大学在农学部设立水产学科以来, 日本的渔业教育已经历了近百年发展历史, 不断向全国渔业生产与研究部门输送高素质人才。

4.5 加强国际渔业交流与合作

海洋渔业是一个开放型产业, 必须在开放合作中寻求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因此建议:一是要积极参与国际渔业合作组织 (如国际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委员会、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 , 通过对单一鱼类种群或区域性渔业资源生物考察研究, 收集分析数据资料、制定最适产量来促进渔业资源的保护、恢复、增殖及合理化管理。二是积极与世界其他国家开展渔业合作。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 全面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借鉴美国、加拿大和日本在资源养护、海水养殖与捕捞、海产品加工、渔具制造、病害防治、水产品质量体系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加强与国外知名科研院所、高校、涉渔企业进行联合技术攻关, 提高中国海洋渔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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