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掌控了公司印章和证照,就能掌控公司的控制权吗?

 lgzlawyer 2020-04-27

公司印章主要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五种,公司印章对于公司来说对外代表着公司意志。那么,掌控了公司印章和证照,就能掌控公司的控制权吗?

一、问题引出

众所周知公司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或拟制的“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公司需要借助有表达能力的自然人,作为自己的“口舌”,对外代表自己进行意思表示。在商业惯例中,“公章代表公司”的认知已被广泛接受,经济活动的交易合同中基本是以公司公章在交易合同上盖章来代表公司的意思。在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情形下,公司公章也亦是由法定代表人掌控,人、章所代表的公司意志是一致的。但当公司的治理结构出现问题,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争议争夺控制权时,“公章”就成了博弈的对象也易发生法定代表人和持公章的人之间的冲突,从而引发谁能代表公司意志的问题?

二、公章与法定代表人是中国公司的两大意思表示“机关”

从法律规定上看,仅《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未有明确公章能代表公司意志。公章在实践更多代表公司的原因,是印章在中国历史传统文化中即作为权力的象征,因此印章即权威的传统认知延续至今,印章能够代表中国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也成为公认的商业惯例。相比印章而言,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法人的代表具有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明确“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从形成时间上看,公司法定代表人先于公司公章产生。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应由公司登记机关发放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必须载明的事项之一即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因此,无法定代表人即无公章。

三、人章冲突,究竟谁更能代表公司?

(一)捋清这个问题,我们需把握住两个原则:

1、公司意思自治原则

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意思自治也是公司法的应有之义,2005 年公司法修改更是扩大了公司自治的范围,典型体现于公司章程的自治。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在谁能代表公司意志的问题判断上,我们必须要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

2、内外有别原则

公司意志代表权争议案件中要区分内部纠纷与外部纠纷。具体来说,公司内部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尊重公司章程、股东会有效决议的效力来确定公司意志代表主体;公司外部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坚持商事外观主义,运用表见代表制度保护公司以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人章冲突的具体规则

上面已提到处理人章冲突要内外有别,具体如下:

1.公司内部纠纷

(1)首先尊重公司章程内部约定

如公司章程提前对公司意志代表权的行使有约定,从章程约定。比如:章程明确授权持有公司公章的人能代表公司意志,当以章程约定的该持章人来能代表公司意志,此时持章人比法定代表人更能代表公司意志。

(2)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为准

实践中公司章程提前约定谁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形较少,应根据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可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以公司决议形式明确表明公司意志,如决议持章人能代表公司意志,那持章人比法定代表人更能代表公司意志。但实质上决定公司意志的是公司全体股东或董事所形成决议,这也是最符合股东利益的公司意志。

(3) “人”优先于“章”

当公司章程无规定又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时,需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其行为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效力。而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的事实,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能够代表公司意志,仍需要进行审查。

2.公司外部纠纷

在外部纠纷时,应适用商事外观主义。《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由此可看出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做出意思表示是其行使的法定职权,其行为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效力。虽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表明公司可以用公章对外签约,但未表明公章可以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能够代表公司意志,仍需要进行审查。但对外部第三人而言,如果其有理由相信持章人能够代表公司意志构成表见代理的,也不影响交易合同的成立生效。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来源:网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