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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dorismiaola5wp 2020-04-28

案例分析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电子邮件作为法定证据的规定或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将电子邮件作为重要证据的案例。

在有些地方也有了地方性规定,如《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明确被纳入了8种仲裁证据之列。当然,这些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陈某要求支付加班费劳动争议案

陈小姐于2007年1月11日到北京某影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4日,因陈小姐隐瞒学历,公司将其辞退,但并未支付陈小姐2月的工资。因此陈小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月的工资及3月3日(周六)的加班费,并就加班费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餐费小票、出租车票予以证明。

电子邮件的内容系陈小自行打印,下载过程末经公证,信件中写明发件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收件时间为200年3月2日、内容为“3月3日加班”;用管小票时间为2007年3月3日23:41,用以证明陈小姐加班时在公司附近快餐店用餐:出租车票的日期为2007年3月4日凌晨1:02,用以证明陈小如3月3日晚上加班后打车回家。影视公司对加班一事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陈小姐提交的电子邮件的下载过程未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陈小姐在公司附近用餐,在凌晨乘坐出租车均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据此判决驳回了陈小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具备了这三性,毫无疑问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鉴于电子郎件易被伪造和篡改的特性,取证时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作证,必须与其他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

如果想要提供电子邮件在仲裁、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保留邮件的方式非常重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证据的保全,还可以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证机关作出保全证据的公证事项。

本案中,陈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只有未经公证的电子邮件的情况下缺乏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等,法庭很难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査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滅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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