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行资金监管服务的有: 1.依据法院或仲裁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权属的,可凭《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不实 施资金监管; 2.监察、税务部门强制转移、拍卖的,可凭《监察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不实施资金监管; 3.以房屋出资入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可凭《出资入股协议》等材料不实施资金监管; 4.房屋产权交换的,可凭《不动产权证书》(双方)《不动产权交换协议》等材料不实施资金监管。 免除资金监管的有: 1.房屋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凭《户口簿》(户籍证明)或派出所、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免除资金监管; 2.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在交易所挂牌的,可凭交易所提供的挂牌材料免除资金监管; 3.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所占房产份额的,可凭共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免除资金监管; 4.房屋交易双方已将房屋、房款进行交割且入住多年的,可凭卖方收款凭证(银行)及由买方交纳的采暖费、物业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宽带 等票据等材料免除资金监管; 5.买方为卖方代偿原有贷款的,可凭买方还款凭证(银行)、他项权利注销证明和银行出具的最后一期还款凭证等材料免除资金监管; 6.卖方本人定居国外、子女出国急需费用的,可凭护照、机票等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免除资金监管; 7.卖方或亲属因病就医、急需治疗费用的,可凭医院出具《病历》或《诊断书》等材料免除资金监管; 8.卖方急于用售房款再次购买新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或新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免除资金监管; 9.全面监管(2020年2月1日)实施前房款已交割完毕的,可凭《公证书》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免除资金监管; 10.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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