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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精准规范问责的调研

 新用户23211282 2020-04-3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江西省寻乌县纪委监委课题组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坚持严字当头、权责统一,实施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进一步界定不同问责情形的问责主体,督促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及时纠正滥用问责、不当问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

日前,江西省寻乌县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推进基层问责工作开展了调研。

基层问责存在的问题

责任界限不明。一是责任不清晰。党委(党组)是党内问责的主体,但实践中,有些党组织和相关工作部门对问责工作的认知不到位,习惯性地将问责简单归为纪委监委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履责不充分、不主动。二是范围界定模糊。有的或将党内问责当成批评教育和日常管理,或将问责指向业务管理范围,用问责来应对一般性业务工作出现的具体问题,以期推动工作落实。

问责尺度不一。一是操作随意。有的基层党组织对于问责对象、适用范围、问责情形等方面把握不准,责任清单理不清,对应当问到哪一级、怎么规范操作心里没数。如,在采取第一种形态进行问责时,无程序、无记录、无档案的情况较为常见。二是力度松软。有些基层领导干部存在老好人思想或避责心理,问责或高举轻放,或以问责党组织代替问责领导干部,有的甚至以保护干部为由,擅自从轻、减轻问责。

问责重心下倾。基层问责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问低不问高、问下不问上”的现象。有的地方频频签订责任状,责任层层下压,导致问责出现“执行责任重、领导责任轻”的情况。

震慑效果不足。一是治标效果不显。随着脱贫攻坚等领域问责力度不断加大,有的党员干部出现短时间内被重复问责的情况。有的问责结果运用与考核评优、选拔任用挂钩不紧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问责震慑力。二是治本效果不佳。有的地方存在一问了之现象,忽略对问责对象后续关爱回访工作。此外,有的地方针对问责案例开展纪律、警示教育不够经常,震慑效果不充分。

精准规范开展问责

形成问责合力。一是强化学习凝聚共识。新修订的问责条例专门针对近年来各地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和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为基层问责工作查找偏差堵塞漏洞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对此,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进行检视,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强化“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共识,切实将相关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二是压实责任形成合力。相关党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联系工作实际,分清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执行责任与政治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杜绝责任虚化、泛化。同时,党的组织、宣传、政法等工作部门,要找准自身定位,建立协作配合机构,完善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整体联动。

严密程序监督。一是完善配套制度。问责条例对问责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围绕11项问责情形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地实施细则,细化责任清单,划清责任界限,为精准问责提供制度依据。要优化调整问责工作程序,如审批程序、执行程序、处置标准以及监督程序等,各个环节的手续、要件都要明晰化、具体化,避免出现问责尺度把握不均和问责随意化现象。二是强化再监督再问责。各地要把党内问责工作纳入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开展问责工作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严肃问责,同时追究“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等重要内容,针对工作中问责不到位、不规范、不精准以及推卸责任等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务求问责实效。一是持续释放震慑效应。问责工作要坚持严的主基调,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情况上报和问责案卷有关事项,做到资料归档“严密”;要建立健全党内问责考核评价机制,突出问责结果在干部考核评优、选拔任用中的运用,做到结果运用“严格”;要针对发现问题的关键环节,深入分析研讨,制定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做到问题整改“严实”;要建立健全典型案例通报制度,采取“三会一书两公开”、制作警示教育材料等多种形式,做到警示教育“严肃”。二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对减责、免责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完善干部回访机制,帮助问责对象尽早正视错误、卸下包袱、回归常态。(江西省寻乌县纪委监委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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