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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业主自救,需明确社区“三权一界”

 昵称69741492 2020-05-01

一、十二个分类案例,困境待解

疫情下,从武汉到全国各地先后进入“三封”管制,城市社区生活用品改归由政府统一借助国有商业渠道实行统购统销。战时机制启动,社区品质进入最低的生存优先级,这就是“休克疗法”。

偶然得以曝光的几起劣质服务事件,让人对特殊情况下的社区管制型服务的不特殊现象产生思考。曝光事例包括:

1、社区生活服务方面四起:湖北孝感市分发滥菜事件,武汉市青山区垃圾车送肉事件,自愿者群成员倒卖储备肉赚差价事件,殡葬车涉嫌运送团购物品事件;

2、社区环境管理方面一起:开元小区领导视查时居民喊“假”事件;

上述五个社区治理样本有幸见诸网络舆论,受众大增,有了结果,算是“成功”案例。

推理可知,当有更多未见光事例从未为人所知,应该更多。

3、社区灾民救助方面四起:十堰市六岁男孩独守去世爷爷、孝感一幼儿家中死亡、女性站在高楼窗外空调台上整天敲响器绝望呼救、女性在高楼直接选择挂绳引颈自绝事件,等。

这四起是完全失败的影响十分恶劣的事例,后二事例并未在媒体见报。

4、社区舆情关注方面:李医生事件、山东任城监狱事件、北京黄女士出狱事件的三个调查,以及疫前预警系统失效、疫中救护、疫情统计、疫后总结等,或无音讯,或未解惑。

近日,有人就疫前、疫中信息、数据申请公开,遭拒。

还是近日,有人提出疫情二次返潮的可能性正在增加,这不得不让人警惕。鉴于此,上述事件难免催人拷问:诸多公共管理、服务本可更好,本可避免恶性事件,但还是发生了,那么疫情过后此类低劣服务会否自然消失,还是以另一种方式呈现?

现有的居委会、物业和业委会“三驾马车”的社区治理格局,在机制设计上存在哪些问题?居民业主等产权持有人,在社区疫情工作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社区治理应该如何改革和完善?

二、优化结构,落实法律

1、社区成为唐僧肉

社区这块法属产权权利被无限压制的唐僧肉,早已吸引了各方妖怪的注意:除了一直名正言顺“指导、管理”社区的居委会、物业和业委会“三驾马车”,还有辖区派出所、街道办、开发商,以及想随时吃一口的相关部门,甚至还有民间江湖力量。各方势力可谓无利不起早,名义上是服务,本质上更多的是食利冲动。

社区本应属于业主。从社区形成过程可见社区的法律逻辑:新楼盘买卖交易完成后,房屋主人从开发商转换为购买人,即业主,也就是产权所有人。从法律上讲,产权所有人除了自有住宅部分外,也应自然成为社区的共同所有人,对社区具有共同管理权利和义务,即共有产权所有人,也就是私有产权下的共有产权。

从现有社区治理模式来看,主要是基础架构存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区主体法律定位和产权归属缺失,导致其后一泄千里。

2、业委会难落实,法属权利被侵占

《物权法》等法规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于进行社区自治管理。现实中,由业主产权自然外延的管理权,却从始至终被开发商或后期物业,以及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等辖管单位消噬无几。因为会对上述各单位的利益形成“冲击”,完全意义上的业委会从申请到成立到正常运行,变得难上加难。

业主无法以社区主体身份参与社区管理、维护社区利益、环境和个人权益等事务,反而沦为边缘人,导致社区生活、环境脏乱差,人文建设出现真空。

平时没有参与社区事务的经验和能力,疫情突发必然无法应对。这时候,习惯大包大揽的政府部门舍我其谁地自然成为社区事务的总管家,并将管理权限进一步自我放大和强化。

从开元小区居民喊“假”事件和统一配送服务的设计可见,行政部门正在借疫情为民服务的契机,进一步扩大在社区的影响。

本次疫情社区生活服务中的物资采购,回归到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特征下的国有大商业模式,从结果看,并未实现统一、高效和公平,却反映出基层社区工作常态化造假、不作为、乱作为等事实。必须强调的是,要不是受到国有商业统一配送的阻击,居民的团购群是可以有些作为的。

换言之,已经成立业委会的社区,在本次危急状态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疫情危机互助、自救方面,没有任何体现。在尚未建立业委会的社区,居民、业主、产权人被无视和边缘化,更显得“合情合理”了。

3、社区是业主的社区

扩权同时,必然压迫社区现有权利的边界,也必会遭遇被侵权居民的抵抗。业主喊假、聚集抗议烂菜和业主自建团购群的行为,都是对行政侵权行为的对冲。虽然后来无一例外都趋于平静,但现实潜在的自我管理的需求、冲动和能量,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在不断积累和增强。

如果由业主组成的业委会为主体、社会团体等外部力量共同协作介入疫情救助,再有民营企业参与渠道供应,会不会比现在的情况更好?从红会接收捐赠物资不力被物流企业接手后数小时捋顺库存清单的事例发现,社会力量只要经过专业积累,一定能达到和超越行政部门的组织管理能力。社区管理工作同理。

有网友提到,此次疫情下的美国华人社区有购枪互助自保的行为。这个事例法律上肯定有争议,但给我们的启发是,身为社区主人有没有自管、自保的权利?如果这个上层逻辑达成共识,如何自保的下层逻辑---方法问题自然可以解决。

三、社区治理的“三权一界”

1、私权

私权社会的基础,是个人先于法律存在的先验权利,言论、行为、土地、财产、房屋、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票据等。

与社区相关但属于个人私有的部分:土地、房屋,共有产权部分:社区公共建筑、设施、道路、绿地等。

共有产权是私权的分类和外延。

社区自治权是由私权整合而成的共有产权的具体体现和实现过程。

2、参与权

业主居民在社区事务中的参与权是法定属权,落实方式有二种,既可以自荐当选,也可以转让委托,但决定权不可转让。

业主有了参与权,才有可能组织业主大会、申请成立业委会。

业委会是业主居民的利益代表机构和实际运行机构,业委会代表业主外聘物业代管社区公共服务事务,也可以自管。

最危险的状态是没有业委会,业主居民将是一盘散沙,平时利益无从说起,危急状态下无法组织居民互助自救。

本次疫情下的居民自救就完全是空白地带,这也造成了文首节事例3当中的多起孤立无援的悲剧事件的发生。

据可见报道,在近日武汉解封进行后期清理时,发现了被遗忘的无名遇难人员。可以想像,这类不计入统计数据的事例,还有很多。可见,哪怕行政力量如此强大介入,仍然会有遗漏,仍然需要居民自救组织来补充。

想想那些痛苦中默默逝去的人们,最后时刻求助无门的绝望,无不呼唤居民自救组织快速出现。

3、教育权

此教育权异于国民教育权,当指业主居民进入社区生活之初,需要接受的常识性培训,可与进入职场时的入职培训类比,而内容则涉及:一般法定权利义务、城市和社区情况、业主居民组织机构、社区事务参与途径、社区近期动态、紧急联系救助方式等必要的社区生活常识。

参与权的落实过程与教育权的落实过程是一致的。有了参与感,才会有责任感和荣誉感,才会产生主人翁意识,才会对社区产生精神依托,才会爱护、珍惜社区的一草一木,主动约束自我言行,努力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并监督、阻止一切不良行为。

以上三权,必须有制度保证,

4、社区自治的边界

社区治理权方面,以社区宗地边界为界,社区以内归居民(业主)自我管理,或让渡第三方管理。

社区以外也应无中间层级,并直达市级,由政府公治,利于协调更大、更多社会资源,组织专家、学者智库提出宏观指导,再反馈社区自我落实。

社区自我管理之后,可以外延很多方面的服务采购,实现市场配置和对等合作。

好的社区管理不但不用缴纳管理费,还能实现经营利润,并向业主分红。据媒体报道,杭州、西安、苏州、长沙、抚顺、贵州等多地,已实现这一目标。分红,当然只是社区自我管理的小目标。

社区自我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将私权的法定属性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让业主这个产权所有人成为社区的主人。同时,为繁重的行政管理减压,以期首先在城市基层治理层面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法治治理格局。

来自:企业与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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