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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仲才1 2020-05-01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01
1992年7月14日
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02
2009年5月18日
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03
2014年8月1日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还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

分段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分段计算:
(一)2009年5月18日之前的,依据第一个司法解释规定,计算方式为: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同期贷款最高利率÷365×迟延履行天数×2;
(二)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依据第二个司法解释规定,计算方式为: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65×迟延履行天数×2;
(三)2014年8月1日后依据第三个司法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由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想两个部分组成;一般债务利息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0.000175×天数

一般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出现的概念,因此,2014年8月1日以前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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