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五一,那与法律人密切相关,又被提及最多的法律可能就是“劳动法”了。特别是在疫情这个特殊时期,一些企业无法正常营业,现金流骤减,甚至归零,但是各种费用支出依然庞大,无奈选择裁员、停工、调岗、降薪...... 这时候,不免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劳动纠纷”,而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一些非法律人士,对律师职业不了解,把律师想象的很神秘,总是问律师一些很初级,却对普通用户又很重要的法律问题。 那么,面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常遇的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小编贴心为各种律师朋友们精选了几个最常问及的问题,拿走不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不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提供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2、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未足额发放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果劳动者因以上几种情形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经查明后确实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是因其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的辞职,则并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能得到支持。 3、劳动者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能否以该规章制度未经过工会讨论、且未向其告知为由,主张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