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外兼职。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在外兼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由于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如:以请病假为由,直接影响了对本职工作的完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2、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仅在工作时间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对工作之外的时间,规章制度无约束力。
3、劳动合同约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任何工作”或类似内容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存在以上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