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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律协作“新题”与“新解”

 刘锡春律师 2020-05-04

来自:20191125检察日报

实践视角:检律协作“新题”与“新解”

□李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犯罪治理的合作模式,合作主要体现为认罪认罚的合意、协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能力和条件的天然缺陷,就要求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介入,进而体现为控辩协商、检律协作。就此而言,检律协作、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律协作还面临一系列如下难题亟待解决。

1.控辩协作不平衡性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这种主导作用是就程序启动、把关及案件实质处理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居高临下进行协商。实践中,检律协作不平衡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检察官处于强势地位,个别检察官居高临下地“通知”“告知”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协商余地极小。另一方面,个别辩护人缺乏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为辩护人具有独立辩护权,没有必要顺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意思;值班律师把自己定位为见证人,不愿协商。这种不平衡性的风险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甚至出现“认假罪”。

2.律师资源不足及法律帮助形式化问题。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资源也存在不平衡问题。如江苏北部某县全县只有律师十余名,而该县一年刑事案件就有三四百件。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派驻值班律师,律师资源严重不足。即使律师资源充分的地区,也存在法律帮助形式化的问题。一些值班律师嫌报酬较低,不愿意花太多精力,既不阅卷,也不研究量刑规则,不能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所要求的就检察机关认定罪名、量刑建议等提出有价值的意见,甘愿沦为见证人的角色,严重影响控辩协商、检律协作的有效性。

3.量刑协商结果预期不确定性问题。认罪协商的基本前提是双方对各自的利益有确定的预期。特别是对辩方而言,如果不能对量刑有确定的预期,是无法进行真正协商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听取律师意见甚至签署具结书时,量刑建议幅度过大,甚至直接套用法定刑,对于能否缓刑态度模糊,导致律师对协商结果无法预期,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同时,控辩协作、协商需要双方具有大体平衡的信息。针对量刑协商而言,需要对影响量刑的因素及对应的量刑值有大体一致的共识。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往往只给予量刑建议的结果,很少就这个结果得出的依据及其计算过程进行说明,“神秘化”色彩较浓。特别是在速裁程序中,办案时间短、节奏快、程序简,律师对案件熟悉程度有限,加剧了信息非对称性,影响量刑协商。

4.不起诉协商瓶颈问题。不起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意见》第30条要求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员额检察官并无不起诉决定权,相对不起诉决定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作出,而相对不起诉案件一般是轻微刑事案件,大多适用速裁程序,期限短、程序繁,检察官在未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前,不敢轻易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协商,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就不起诉问题进行协商和签署具结书。

      对于上述控辩协商中的难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树立平等协商理念。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平等协商”,与不认罪案件中控辩“平等武装”具有同样的旨趣。在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中,强调庭审的对抗性与“平等武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强调协作性,注重“平等协商”。根据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妥协的谈判要确保利益相关者平等参加谈判,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大致平等的机会,这样,所达成的协议才是公平的。正如朱孝清先生所言,控辩协商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通知、“我说你听”,辩方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检察机关“听取意见”不是为听取而听取,而是为了使拟处理意见考虑得更加全面,更加客观公正,“听取意见”的过程,就是协商的过程。检察官需要转变观念,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意见》的规定,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通过强化平等协商,来防止检察官施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防止认罪认罚出于非自愿、非真实,防止“认假罪”。

2.整合律师资源。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成熟,律师法及相关文件对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义务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很多地方的看守所有法律援助律师驻点,应当将法律援助律师与法律帮助律师合二为一。对于非羁押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实行以检察院驻点为主、法院驻点为辅方式,因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具结和协商主要由检律双方进行。法院、检察院相隔不远的,可以实现驻点共用。案件量较小地区,可一周驻点二三次,也可事先网络、电话预约。为提高法律帮助的实效性,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度提高值班律师报酬。发达地区可以实行律师所招标制度,司法局每年就法律帮助业务面向律师事务所公开招标,中标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本区全年的法律帮助工作,“定所不定人”。

3.建立量刑建议精准化与说理化机制。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有助于提高律师对协商结果的预期性,进而促进检律协作的有效性。量刑建议越精准,控辩协商就越充分,检律协作就越有效。要对精准的量刑建议进行说理,《意见》对此有明确要求。量刑建议说理有助于控辩双方的信息对称,为充分协商创造条件,促成个案处理的共识,实现程序正义。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探索“量刑建议计算表”,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载明起点刑、基准刑、调节刑等各项因素及其对应的量刑值,作为量刑建议书和具结书的附件,实现量刑建议的公开、透明,既促进了检律协商,也有助于法官采纳,值得借鉴。

4.探索不起诉指南。解决不起诉协商的瓶颈问题,可以借鉴量刑协商中通过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指南)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说理性的做法,探索不起诉指南(指引)。南京市检察机关在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制定速裁程序案件不起诉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类案不起诉相对统一的标准。承办检察官提出拟不起诉的意见有据可循,公开透明,有助于被检察长、检委会采纳,也有助于检律双方协商、协作,还能防范廉政风险,值得借鉴。

         正如培根所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而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成熟也要经历类似的培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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