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 有温度的公众号 债务免除行为的性质 民法典草案 第575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合同法 第105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之规定,债务免除行为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凭借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直接导致债权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终止。 但是民法典草案第575条却赋予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的拒绝权,这就导致债务免除行为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575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第一,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债权人的债务免除行为,则债权债务不终止。 第二,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债权人的债务免除行为,则债权债务终止。 第三,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对债权人的债务免除行为保持沉默,则债权债务终止。 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草案 第634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合同法 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之规定,只要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那么出卖人就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根据民法典草案第634条第1款之规定,只有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才享有上述权利。 所有权保留之登记对抗 民法典草案 第641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 第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解读 民法典草案第641条第2款将登记对抗主义运用到所有权保留买卖中,而这是合同法第134条所不存在的。 这一全新规定出台,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出卖人只有办理了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保证方式推定的颠覆性改变 民法典草案 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16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 民法典草案第686条第2款是对担保法第19条的颠覆性改变,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再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是推定为一般保证! 如果最终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亦采纳民法典草案第686条第2款的规定,那么保证人的利益将得到更大程度的维护。 温馨提示 注意一 民法典草案并非最终的民法典,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诸君一定要明确;民法典草案在最终送交表决前,虽然不会再进行彻底地修整,但是肯定会有局部的变动!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当前还无需对本草案进行逐一解读;但是诸君应对我总结的这些亮点稍加关注,好为以后的学习做好铺垫。 注意二 民法典草案之总则编与民法总则相比,存在几处形式变化,即对措辞、语序、修辞稍加调整与删减,因这些变化无任何实质影响,故这毫不影响我们对民法总则的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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