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字数:4236字 阅读时间:13分钟 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及诉前跟进调查。 初步调查是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以判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损、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或者民事侵权主体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等情况,以及是否需要立案调查的公益诉讼活动。 立案调查是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决定是否启动诉前程序前依法进行调查的活动,旨在明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损、行政机关具体存在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或者民事侵权主体具体存在侵权行为等情况。 跟进调查是人民检察院对诉前程序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包括调查核实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的回复及整改情况,经公告或检察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 一、初步调查 (一)初查方向 1.行政公益诉讼的初查方向 一是调查核实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侵害的情况;二是调查核实被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该不依法履职行为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 2.民事公益诉讼的初查方向 一是调查核实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侵害的情况;二是调查核实民事侵权主体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及。 (二)初查方式 1.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2.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 3.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4.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三)初查要求 线索初查只搜集初步证据,要求:一是初查的时限短,一般不超过15日。二是采集的证据标准低,只需要形成初步证据。三是应当采用成本低的调查方式。 二、立案调查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调查 1.调查内容 (1)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依据。包括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参考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权力清单和涉及行政机关职权、机构设置的文件等;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内部规则、操作指南、流程指引及技术标准等;该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程序流程、处罚条件、适用情形及处罚措施等;不同行政机关存在职能或者权限交叉时各自的分工及职责。对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其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则应直接以其作为被监督对象;如其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委托,则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监督对象。 (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事实,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过程、方式和状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环节和方式;违法行使职权的原因、手段、后果及持续性;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查处违法行为的手段和程序是否依法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上是否依法依规;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始时间、持续时间、具体方式及履职可能等。 (3)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状态。 (4)其他需要查明的事实。 2.调查前期准备 研究确定调查的思路、方法、步骤及拟收集的证据清单等,制定调查计划;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国家和地区标准等;准备执法记录仪、相机、无人机等调查设备。 3.调查方式 (1)询问。一般应询问的被调查人包括侵权行为人、法定代表人、受害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等。 询问前,应当制作《询问通知书》送达被调查人,询问时还应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且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共同进行。办案人员在询问被调查人前应当出示工作证及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询问前,应当制作《询问提纲》,《询问提纲》包括以下内容:询问被调查人需要解决或者证明的主要问题;询问重点;询问策略和方法;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等。 询问被调查人,应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2)收集物证、书证。办案人员需要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持上述文书调取有关证据材料。调取查询金融机构账单的还应当制作《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被调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调取事由、调取证据名称等;《调取证据清单》应当载明证据名称(品名)、型号(编号)、数量等,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调取书证应当尽量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无法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复印件。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调取人、提供人、调取时间、证据出处和“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字样,并签字、盖章。书证页码较多的,加盖骑缝章。调取物证应当尽量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材料。 (3)收集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确有必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办案人员可以自行调取,也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调取。 办案人员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调取电子证据,应当向检察技术部门提交《委托技术协助书》,《委托技术协助书》应当载明案号、证据名称、取证具体要求等。 调取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应当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无法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印件。 (4)咨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 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5)鉴定、评估、审计。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办案人员应当为鉴定、评估、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评估、审计人员送交有关检材、数据和样本等原始材料,说明与鉴定、评估、审计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鉴定、评估、审计的目的和具体要求。 (6)勘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大范围俯视拍照取证的,可以使用无人机航拍。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调查 1.调查内容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 (1)侵权主体的基本情况。侵权主体是个人的,应当调查行为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等;侵权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调查行为主体的性质、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缴纳税收情况、营利情况、经营规模等。同时,还需要调查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侵权责任人。 (2)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及具体过程。 (3)损害后果,包括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处于持续状态,以及损害的类型、具体数额等。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把握三个方面:第一,因果关系应是条件相当的因果关系;第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一般通过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的方式作出;第三,对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案件而言,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虽在侵权行为人,但检察机关基于确定违法事实的需要仍然应对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调查。 (5)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应结合侵权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手段和方式、获利情况、是否曾接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综合确定。虽然污染环境案件中的污染者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是基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和庭审应对的需要,宜全面调查取证。 2.调查前期准备及调查方式与行政公益诉讼一致。 (三)调查要求 1.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要求。即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与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某种联系,证据的形式、取证的主体、手段等也应符合法律规定。 2.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收集的行政公益诉讼证据应当证实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事实;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及状态;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收集的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应当证实侵权主体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主体及各主体责任分配;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法律适用,包括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参考的政策性文件等。 三、跟进调查 (一)行政公益诉讼跟进调查 1.人民检察院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及时对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和状态进行跟进调查。根据案件需要,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就有关情况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2.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没有回复的,人民检察院应重点围绕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进行调查。 3.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主要有: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明确表示不进行整改的;行政机关虽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实际上行动迟缓、敷衍应付、没有作为的;行政机关仅部分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虽采取了履职措施,但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无法达到监管目的,且没有进一步行使其他监管职权等情形。 4.对于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等程序,尚处于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则应看其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存在客观障碍,不能一概认定为未依法履行职责。 5.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恢复植被、修复土壤、治理污染等,行政机关主观上有整改意愿,但由于受季节气候条件、施工条件、工期等客观原因限制,行政机关无法在检察建议回复期内整改完毕的,应当继续跟进调查。行政机关回复将采取明确可行的措施,制定有详细的计划和目标,并积极准备前期工作的,检察机关应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认为方案切实可行的,暂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6.对于行政机关回复本案已经过刑事处罚,不应再进行行政处理的,办案人员应继续查找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如查实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效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跟进调查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申请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跟进调查,围绕起诉的标准进行补充收集证据,查明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是否发生变化,以及跟进调查的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诉前保全。 1.财产保全 对于可能因侵权主体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侵害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检察机关无需提供担保。 2.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建议人民法院保全证据。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6月27日决定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立法后,关于公益诉讼、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的学术研究日渐繁荣。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郑州大学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称号,郑州大学成立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为了繁荣学术研究,推进公益诉讼学术研究的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培养质量,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拟创办《公益诉讼论丛》(以书代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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