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 1. 一条主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投资者自主判断投资价值,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2.三个统筹:统筹不同板块错位发展,统筹一揽子配套改革,统筹存量和增量改革 3. 创业板的规则起于科创板但更加宽容,也更加有体系; 4.审核周期进一步压缩(低于9个月),问询式审核(刨根问底式问询)、分行业审核(行业咨询专家库)、电子化审核(受理10个工作日内上传工作底稿及验证版招股书) 5.已经初审会审议通过且确定上会审核时间的,继续审核 6.过渡期安排的重要时间节点:5月27日,5月29日,6月1日,6月15日 7.新老划断的企业很可能后续会出现同步审核的情况 对保荐机构的挑战 1.保荐机构需要对申报板块的合理性做出充分解释 2.注册制下中介的责任和风险更大,因为没有了监管机构的明确背书 3.市场化的发行规则, 需要更加从实质上判断企业发展和IPO风险,多做行业研究和价值判断 4.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那么就需要更加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我们现在养成了太多不好的毛病) 5.注册制下IPO审核的包容性更强,包括合规性问题和规范性问题,但是基本业绩门槛不会大幅降低 6.对中后台内控和质控部门要求更高,要真正做到“胆大心细” 7.对公众公司足够的敬畏,敬畏规则,敬畏投资者 发行条件 1.在经营稳定性方面删除了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的要求(较之科创板) 2.取消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要求,但需满足《上市审核规则》中规定的净利润和市值的上市标准 3.取消“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规定,强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权属清晰 4.取消“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要求 5.取消“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6.取消发行人持续盈利的要求,未盈利企业在改革实施一年后可以申请上市 7.允许特殊股权结构和红筹结构企业上市 8.取消公司治理方面的具体要求,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公司治理方面要求 9.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得有列举的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证券法) 10.深交所将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企业不能到创业板上市 11.关于财务指标,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后一年净利润最少的是奥特维的4400万元。 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市值不低于2000 亿元人民币或者特殊要求下市值2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特殊股权结构:(1)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一年利润为正;(2)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12.创业板的财务指标一共有3套,比科创板少了两套,分别是预计市值15亿元和预计市值40亿元而没有收入的指标。而针对87%的科创板企业采用的第一套标准,创业板也取消了预计市值10亿元的规定,要求更加宽容。 发行规则 1.创业板拟对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高价发行企业实施强制跟投制度 2.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 3.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科创板50万元) 4.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 5.明确股票、存托凭证的申购、交易,可转债转股、可交债换股纳入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要求范围 交易规则 1.新股不设涨跌幅天数,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设置30%、60%临时停牌机制(10分钟) 2.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调整为20% 3.买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102%,卖出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98%(“价格笼子“) 4.改变“单边市”格局,上市首个交易日起可以作为两融标的 5.现价交易申报不超过10万股,市价交易申报不超过5万股 6.提高股权激励比例上限,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10%) 7.放宽激励对象限制,基本上是公司董事、高管和核心人员都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8.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可以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 9.允许公司在满足分次获益条件后再将授予股份分批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并直接上市流通(以前60日之后必须终止) 再融资和重组 1.再融资适用首发审核模式,并压缩审核期限(2+2审核周期) 2.区分不特定对象发行和特定对象发行,采取不同的审议机制,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和可转债 3.向特定对象融资金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可以适用简易审核程序。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45天审核周期,审核问询总结不超过1个月。构成重组上市的,参照IPO。 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特殊情况下不再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 其他 持续督导、退市制度、股份锁定,知道你也不怎么关心,那就也不总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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