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 税收是一个地区或者国家的主要经济来源, 对于促进国家教育、医疗、军事、文化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不仅如此, 税收也是实现国家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基于此, 本文从实际出发, 首先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对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进行分析, 接着阐述了现行国内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 最后探讨了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方法, 并给出一些建议和思考。 作者简介: 练晓月 (1983--) 女, 江苏东台人, 党总支书记。 收稿日期: 2017-08-13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the Reform Method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Abstract: Taxation has always been a major source of income for a region or a country, which has important strategic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national education, medical treatment, military affairs,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so on. Not only that, tax revenue is also an important means to realize common prosperity of the country. Based on this,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reality and firstly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come distribution fairness. Then it expounds the disadvantages of current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n China. Finally, it discusses the reform method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and puts forwards some suggestions and thoughts. Received: 2017-08-13 一、引言进入新世纪以来, 国内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国家教育、医疗、军事、文化发展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步。根据有关数据显示, 中国当前已经超越日本, 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 国内居民全年人均收入已经达到30654元。在此发展背景之下,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提高, 不同地区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 个税征收体制作为均衡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 一直肩负着促进国家公共事业发展、平衡地区经济发展、改善社会财富分配关系等重要责任, 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政策性工具之一, 在很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 二、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对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分析(一)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观的指导意义一般来说, 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个方面。我们经常听到的按劳分配原则就是经济公平的一个体现, 它反映了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何为经济公平?它是存在在社会中的个人追求经济利益的公平思想, 主张能力是发展生产力的第一要素, 即能力越大其所获得的报酬就越多 然而, 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思维能力, 其展示出的能力也各不相同, 主要表现在:有些人不是不愿意工作, 而是不愿意劳动;不是不付出, 是不能付出。只有把经济公平作为一切公平的理念, 这样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的“人民意志”, 也就是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 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富两极分化十分严重。 因此, 我们不要仅仅只关注追求经济公平, 也要关注存在于社会里的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科学有效的个人征税体制, 从而缩小不同地区间的贫富差距。一般而言, 社会公平包涵权利公平以及社会公平两个方面, 二者在收入分配领域发挥重要角色。国家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社会公平, 个人则是通过合法劳动追求个人的公平待遇。个人所得税法作为由国家主导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 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差距。但是如若仅仅以经济正义的概念为原则去分配个人收入, 那么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这一概念了, 因为个人收入可以全部归于自己, 这样会使富人越富穷人越穷, 会使得社会分配极其不公。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大小的方式, 税收这一方式直接而有效, 而且可以通过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进行补偿。个人征税体制在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上占据着相当大的主导地位。因此, 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为了缩小收入差距, 对收入高的人多收税, 而对收入低的人适量减少他们的税收。 (二) 个人所得税法在实现公平理念中的重要作用现如今, 个人所得税作为第二大地方税, 第一大税是营业税, 我们拿天津市作为案例具体分析下, 从国家统计局得到的相关数据表明, 2016年天津市地方个人征税总额达到1598万元, 其中营业额所得税占据总额的50%左右, 与此同时, 个人所得税排在第二是566万元, 作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对普通群众而言, 付出劳动的大小与个人收入是成正相关的, 因此,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体制都会保障和调控我们的劳动收入, 对纳税人来说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第一, 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与个人所得有着紧密的联系, 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生活水平, 同时也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 甚至影响到人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利。第二, 个人所得税是馆藏资源, 通过预扣税从工资支付里扣除, 由银行直接扣除个人在银行的存款利息税, 征收的是货币收入, 纳税人的税负不易转移, 这样才可以实现综合税收的目标。它是个人收入最有影响的一种方式。因此, 个人所得税法要将个人所得税的全部调节收入用来实现普遍的正义。 三、现行国内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从当前总体税收格局来看,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彰显了公正这一概念:中国人民、外籍个人、个体工商户这都是纳税的主体, 对不同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扣费。存在的问题是过于宽泛的界定—对个人所得税里“个人”的界定。片面考虑纳税人纳税负担的抽象个人纳税负担能力, 忽略了具体实体的基本生活, 其他义务应予以维护。纳税人为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 自然的家庭生活会对他们产生深刻印象, 我们需要生存需要交流需要与人交际等等, 这些都是在我们的生活费里, 生活费在家庭开支里占相当大的比例。它也体现了对个人生命权的维护。我们常说的“一次性的生活费”也就是指我们的生命。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基石, 并没有考虑“个人”承担家庭负担, 这是对人民的一种不公平待遇, 也是一种隐藏在表面上的公平性是不公平的。 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个人”税, 它只关注公民的法律义务, 完全将公民的道德义务、支持老人、抚养子女和家庭这些方面抛之脑后。比如夫妻间的相濡以沫这是最好的公民道德体现, “人”为单位, 与硬法固定的个税税率, 家庭因素应充分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忽视, 这与中国传统哲学理念背道而驰。不仅如此, 由于我国家庭结构和人口模式的变化, 使得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有且只有—个人, 想要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 光是依靠个人所得税是不行的 “80后”家庭模式逐渐成为家庭的主导模式, 所谓的“80后”也就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一个孩子, 并且由一个孩子和四个老人构成了“80后”家庭模式。与此同时, 近年来江苏省发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才可以生二胎。如果A, B两人, 在一个家庭四人都没有收入, 需要支持的孩子, 是一个大学生, 需要一个提高, 一个家庭生活开支的一个妻子和一个负担, 和妻子每月的工资是6000元, 因为超过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收标准, 所以, 我要交个人所得税;四老年人B家庭养老保险、义务教育的孩子, B的工资是6000元, 妻子的工资是3000元, 所以只有B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 一部分是支付个人收入以获得必要的支出;另一部分是维持个人最低生存基本消费的花费, 另外一部分是支持家庭成员的最低消费支出, 这三部分构成工资的所有支出。由此来看, 虽然每月的综合收入不到B和他的妻子和儿子的妻子。但是, 由于有大量的人支持, 家庭开支较大, 所以B是家庭生活中更好的家庭条件。从表面上看, 每月的综合收入不到B和他的妻子和妻子, 所以B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家庭是非常公平的, 但在本质上。一个家庭的负担比B重, 但这次家庭支付超出能力以外的税收是有违公平的,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侧重法律义务忽视道德义务, 以个人实际收入水平和能力确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 对个人所得税的家庭因素应充分考虑, 这是一种人民待遇不公平, 是一个隐藏在股权性质的表面是不公平的。 四、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方法(一) 综合征收个税体制从现行我国个人税收征收体制来看, 国内现行个税征收体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综合征收个税体制是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正确方法。当前, 西方发达国家在个税体制选择上也大多采用了这一方法。实际上, 综合征收顾名思义就是将个人所有收入, 不分种类进行汇总, 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税。该方法简单明了, 能够大幅度提高征税效率。同时体现了个税征收的宗旨, 能够科学有效地进行收入分配, 实现分配的正义。鉴于当前国内征收体制较发达国家还相对落后, 本文认为国内相关部门应当减少或者消除征税种类, 逐渐过渡到综合征收的体制。 当前, 国内的个人税收取的方法是将“个人”作为核心位置, 然而“个体”与“个体”之间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彼此之间存在着一些关系。不仅如此, 绝大多数家庭都是既有供养者也有被供养者。因此, 每个家庭根据供养者与被供养者之间的相对人数的大小, 以及提供者的收入和消费者的花费情况,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每个家庭中的基本生活水平, 其被供养者数量越多生活水平越低。 “家庭是一个整体的经济, 共同生产、投资和消费, 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我们应该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因此,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具体做法应该是将个人和家庭混合体作为税收主体, 也就是说, 每个家庭都可以根据具体收入情况对税收方式进行选择, 个人征税必须由个人申请提出, 并仅对个人收入征税。家庭申报是指以家庭收入和支出为基础, 以家庭所得税为基础征收家庭所得税。 与此同时, 以家庭为税收单位进行申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一是, 个人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具有“界定性”功能, 即能够界定出家庭成员范围。其中, 个人征税方式不以亲缘关系作为征税理论依据, 而是以纳交款人在法律上的关系人作为纳税根本。因此, 相关税务部门应当依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数据, 确定公民的家庭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的各项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范围。二是, 要不断强化个税收入的审核力度。通过居民委员会以及走访调查确定每个家庭的具体收入来源, 比如调查某个家庭除享受社会公共福利以外, 是否还具有其他形式的经济来源。若从调查结果中发现, 某个家庭除固体收入以外, 还具有其他形式的经济来源, 则应当主动增加应当缴纳的税额。相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当及时记录, 相关家庭具体税收情况, 以此确保个人所需缴纳税额的准确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 中国是世界上少数使用通用性税收制度的国家。一方面, , 通用性税收制度中缺乏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的缺点是十分突出的,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 甚至会产生反向调整收入分配效应, 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另一方面从实践中发现, 相对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 亦是经济转型期国家, 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 综合税收制度是税收政策应用中最常用的税收制度。根据相关数据显示, 在全球具有税收政策的国家和地区中, 采用综合税收制度的国家比例高达79.5%。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 综合税收制度能够综合考虑不同人群的综合收入能力, 不仅能够均衡不同地区的财富收入, 体现税收公平性原则, 还能够合理有效的完善当前国内税收体制。所以,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模式的最终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展现出综合性征收个人税款体制的公平功能。 (二) 调整个税征收范围从现行国内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来看, 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应当扩大个税的征收范围, 与此同时, 从目前国内税收情况来看, 国内税收来源过于狭窄,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内税收调节作用相对降低。例如, 2016年国内个税收入为5145.27亿元, 仅占国内税收总收入的7.13%。为解决当前税收收入过于狭窄的窘态, 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应当适时调整个税征收范围, 同时降低税率, 以此进一步平衡各地区税收差距。一方面, 相关部门不应该将征税起点设定较高, 相反应当适当降低个税征收起点, 扩大征收范围。另一方面, 要提高税收收入在社会公共事业上的投入, 逐步提高国民经济、教育事业的发展, 从而缩小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不仅如此, 虽然综合税收没有国界的限制, 但是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不仅如此, 作为当地政府的一种税收政策, 其税收制度是以当地人均收入水平以及经济发展状况作为理论税收依据。所以, 在计划出台具体的税收收入的政策和实施方案时, 相关税收部门应当考虑该税收政策是否满足当地经济水平, 通过多方调查对税收政策进行完善, 以确保税收制度改革的成功。单纯确定综合所得税计算基础、从成本以及管理水平上考虑, 其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具有一定的难度。不仅如此, 中国当前还没有完全满足匹配条件, 综合评价和分类模型集成综合征收税款和分类个人所得税收制度的优点和综合所得税制度互相结合了他们之间的优点。因此, 通过不断调研和考察, 逐步完善国内个人税收制度, 实现公平分配, 以及不断调节当前不稳定的税收环境, 是当前各个地方政府税收改革的重点目标。 一般而言, 主流的综合税收制度主要分为交叉和并立制度两类。交叉式混合所得税是指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在纳税年度结束时, 对各收入征收的款项, 收取所有的所得, 并且统一扣除在累计税务计算年度应纳的款项, 扣除税款的分类。并立型混合所得税是对应部分应纳税额按分类征收税额的比例, 由应纳税所得额来扣缴, 在年末累进税率时综合适用, 分类征收的税款不再扣缴税款。 从实际税收效果上来看, 交叉税务制度与综合税制度属于同一个类型的税收体制, 但由于交叉税收模式其税收过程较为复杂, 税收效率低下, 只有少数地区和国家采用该种税收政策。与此同时, 并立性税收制度是近年来各个地区比较流行的一种税收制度, 其主要原因在于税收制度相对简单, 税收流程更为高效。本人认为, 从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状况来看, 国内应当以并立式税务制度作为主要的税务征收制度。因此, 对于当前国内税收制度的选择上, 相关税收制度管理人员可以以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决定:第一, 根据相关税收性质的不同, 可以将税收收入划分为效益性税收以及劳动性税收;第二, 可以根据是否有费用扣除, 可以将个人税收分为有费用税收以及无费用税收;第三, 根据收入方式的不同, 具体分为暂时性收入和经常性收入;第四, 基于收入控制的难度, 分为容易控制收入和难以控制的收入。与此同时, 从当前国内经济发展情况来看, 可以针对个体经营收入, 从财产租赁合同收入、租赁经营收入等等, 易于控制的税收纳税实际税收范围之内 (以上属于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不仅如此, 随着国内经济情况的不断改善以及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 相应的征收性质和适用收入范围逐步调整。 (三) 建立透明的财产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对居民个人的财政收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公开化、透明化, 解决存量财产监控问题, 从本质上提高个人税收管理水平, 只有不断建立和完善透明的财产公示制度, 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现行国内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 促进国家公共事业发展、平衡地区经济发展、改善社会财富分配关系。 五、结束语总而言之, 加快建设综合征收个税体制、调整个税征收范围、以及建立透明的财产公示制度。与此同时, 加强宣传监督, 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从小学教育开始, 逐步加强人们的纳税意识, 让人们充分的了解税收的作用和重要性, 从而从本质上改进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方法, 以此促进国家公共事业发展、平衡地区经济发展、改善社会财富分配关系、维持社会秩序正常运转, 坚持共享发展, 实现共同富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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