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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中的若干问题解析

 hzhujian 2020-05-07

一、指定管辖的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关系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上级纪委对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一般不宜指定下级纪委管辖。

二、只指定监察管辖的,党纪不得立案

实践中,指定管辖多发生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上级监委在指定管辖的同时,可将党纪问题一并指定。如果监察指定管辖,而党纪未一并指定管辖的,被指定管辖的纪委监委只能进行监察立案,不得党纪立案。

三、被指定管辖,只是获得了立案审查调查权,并没有处分权

指定管辖是指赋予被指定的纪委监委有立案审查调查权,就是查清违纪违法事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权力,并不具有党纪政务的处分权。

四、被指定管辖机关发现其他问题线索可否直接调查

该问题《监察法》未作具体规定。由于干部之事保密性很强,问题线索往往会牵涉更多的其他领导干部,涉及很多问题。因此,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如果发现其他问题线索的,不能擅自进审查调查,而应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机关,由该上级机关决定是否审查调查以及由谁审查调查。

五、被指定管辖机关和处分决定机关之间操作程序

(一)处分决定机关无异议的情况

被指定管辖的纪委监委查清违纪违法事实后,经过审理程序,召开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连同忏悔反思材料、涉案财物报告、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等移送有处分权的纪委监委,同时将随案移送检察院和依纪依法予以返还之外的涉案财物,移送处分决定机关按规定处理,有处分权的纪委监委不需要再进行立案,可直接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由有党纪政务处分权的纪委监委作出处分决定。涉刑事犯罪部分由被指定管辖的监委负责移送司法机关,《起诉意见书》由被指定管辖机关审议通过,有党纪处分决定权的机关无需审议该事项,这不违反干部管理权限

(二)处分决定机关有异议的情况

处分决定机关原则上应尊重被指定管辖机关的处理意见,但若被指定管辖机关意见确有不当的,处分决定机关可以跟被指定管辖机关沟通,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上级纪委决定。若需补充完善证据或补充审查调查的,原则上由被指定管辖机关办理。

六、涉刑事犯罪部分如何移送司法机关

监察指定管辖的案件,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不能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应由有权作出指定异地管辖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与同级监察、审判机关协商决定异地审查起诉、审判管辖等事宜。需要指出的是,在指定管辖情况下,《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的附件,只需提交该被指定管辖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即可,并不需要由党纪处分决定权的机关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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