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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研究 | 新《民事证据规定》的十大变化(上篇)

 有线光网宽带 2020-05-09

引子: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法律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而只有经过“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所以才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

最高院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新规”),并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证据新规仅保留2001年《证据规定》的条文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可谓变化巨大。

面对证据新规,法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如何充分利用呢?一起来看十大变化。

一、关于免证事实的规定

证据新规第十条主要规定了相对免证事实的类型,该条既修改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九条的内容,又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内容略作调整。

主要变化:第一,本条规定“足以反驳”、“足以推翻”的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形针对于“法院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及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二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形针对 于“仲裁机构确认事实、法律推定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已知事实和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第二,法院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证明力高于仲裁机构确认的事实。

注意事项:只有经过举证、质证程序以后,经在先法院确认的基本事实才能是相对免证的。笔者不禁想问何为基本事实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条均出现“基本事实”字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一条指出,基本事实系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亦规定,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综上,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先裁判中针对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才属于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

二、关于自认的规定

证据新规主要规定了自认的形式和场合、拟制自认、代理人自认、共同诉讼中自认、限制自认、附条件自认以及撤销自认。

主要变化:通过阅读证据新规,可以明显看到,委托代理人自认的范围被扩大,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同时,自认的形式及场合亦被确定。而且,进一步规范了撤销自认的条件和程序。

注意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或者口头答复时,只要明确承认或者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就视为自认。同时,撤销自认应有法院的口头或者书面裁定。故,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更加谨慎对待法院的问询、调查等,应当尽量明确、真实的回答,既不能避而不谈,也不能含糊其词。因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表述,均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

三、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

证据的调查收集可分为当事人调查收集、法院调查收集两部分。

主要变化:证据新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提交申请书包含的内容、以及人民法院收集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形式。比过去的规定更加清晰、明确。

注意事项:在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时,为避免证据被污染,法院还应当遵守取证的相关技术规范。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主要变化:对于过去的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的程序和内容进一步细化。证据新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并进一步细化了申请书应包含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应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形。

注意事项:在证据新规施行以后,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制作关于证据保全的笔录。如要求保全法院向诉讼法院移交保全证据,则必须通过前置条件,即当事人申请。

在实际案例当中,法院一般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第三方担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均可)。

五、关于鉴定的规定

主要变化:证据新规新增了关于鉴定的部分条款,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应出具承诺书;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后,当事人的救济程序;鉴定人出庭费用承担事宜;法院对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处理方式等,使得诉讼程序当中的鉴定更加有据可依。

注意事项: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损害赔偿等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因鉴定而引发的纠纷亦不在少数。证据新规对鉴定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地细化和完善,补充了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对鉴定人相关的处罚措施,同时,加强了人民法院对鉴定人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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