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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五条规定中的“法律”理解

 老树开花sw 2020-05-09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处的“法律”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与《合同法》不同,合同法上是将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立,而物权只提法律,而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排除在外。为什么“物权”如此严格限制?主要有两点:第一,物权是直接支配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效力,实质上是一种独占权,教科书称为对世权、绝对权,它的效力强大,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创设,也不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地方规定。第二,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商品与货币都是所有权,市场交易是所有权与所有权的交换。政治经济学讲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同样可以理解为所有权也是一般等价物,所有权的标准必须是统一的,抵押权、用益物权也是如此。基于这两点理由,必须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不能由地方人大、政府部门规定,不允许出现物权种类与物权内容的差异,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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