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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复垦?

 贵理工涛声涛影 2020-05-10

本文选自《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实务》。本书由原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编著,出版于2011年,虽已过9年,但书中内容仍有学习参考意义。现刊发书中部分内容,供从业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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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的概念

在《新编说文解字》中对复、垦的解释是:“复,行故道也”,其本义是“返回、回来”,引申为“恢复”;“垦,耕也”,本义是翻土,开垦。复、垦两字组合在一起的字面意思则是:“重新开垦、恢复可耕。”所以,在我国‘‘土地复垦”一词最早称之为“造地覆田”、“复田”、“垦复”、“复耕”、“复垦”、“综合治理”等,直到198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一词才被正式确定下来。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以下简称《条例》),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该定义指出了土地复垦的对象分为两大类,既包括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也包括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生产建设活动往往以生产建设项目为载体,且以工业和矿业活动为主,因此生产建设活动土地复垦,也被称为工矿废弃地复垦或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垦。其中,生产建设项目是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的统称,生产项目是指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部门批准的开采矿产资源、挖沙采石、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依法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损毁是指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使土地表面或表层土壤的形态或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致使土地不能继续利用的一种过程,其中,由采矿、工业和建设等活动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而造成损毁的土地,是土地损毁的主体。

该定义也明确了土地复垦不仅仅是将损毁的土地复垦为耕地,而且还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通过采取工程、生物和化学等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包括用作农用地、建设用地等)状态的活动。复垦后土地的利用方向,应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结合自然条件和土地损毁情况来确定,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

土地复垦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矿产资源开发与土地资源保护的矛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据统计,截至2009年,我国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共损毁土地约13507万亩(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约11407万亩,自然灾害损毁约2100万亩)。其中,已复垦约3382万亩,还有约10125万亩未复垦。如能对所有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可以为国家增加6000多万亩耕地、3000多万亩其他农用地。

从管理角度划分,土地复垦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复垦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三大类型。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指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国家按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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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地复垦概况

土地复垦,尤其是矿区土地复垦历来为世界各国所重视。欧美常用Restoration(复原)、Reclamation(恢复)和Rehabilitation(重建)三个词进行描述。如美国常常用Reclamation,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习惯用Rehabilitation,英国则常用Restoration。

“复原”(Restoration)是在土地复垦工作初期提出的,实践证明是很难实现的,除非有独特的地貌特征需要保存下来,“复原”是不应考虑的。“恢复”(Reclamation)是大部分环境工作者支持的概念,也是可以实现的。“重建”(Rehabilitation)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不受原地形条件的限制,完全可以按照公共利益及经济条件来确定复垦土地的利益方案。所以“恢复”(Reclamation)和“重建”(Rehabilitation)是目前国外常用的两个术语。

总结国外有关土地复垦的定义,土地复垦不仅要求恢复土地的使用价值,而且要求恢复的场所保持环境的优美和生态系统的稳定,其目的就在于使扰动或损毁的环境得到恢复。

为提高土地复垦率,世界各国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手段、科学研究等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目前开展土地工作较好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

(1)法律法规

美国和德国是最早开展土地复垦的国家。1920年,美国的《矿山租赁法》中明确要求保护土地和自然环境。1950年德国颁布的《普鲁士采矿法》提出了矿区土地复垦与景观生态重建的要求。20世纪50年代末,一些国家的矿区已系统地复垦绿化。20世纪60年代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加速复垦规划的制定和复垦工程实践活动,进人了科学复垦时代。20世纪70年代以来,复垦技术逐渐形成一门多学科、多行业、多部门联合协作的系统工程,许多企业自觉地把土地复垦纳入采矿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前苏联1976年6月部长会议颁布了《关于有用矿物和泥炭开采、地质勘探、建筑和其他工程的土地复垦、肥沃土壤保存及其合理利用规定》,并成立了“国立土地复垦研究所”,研究矿区损毁土地的复垦利用技术。

(2)组织管理

国外土地复垦的组织管理也十分成功。美国、英国、加拿大、匈牙利等国政府对复垦资金给予补贴,或者建立复垦基金,疏通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土地复垦工作,并且都有专门的土地复垦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如美国专门成立了“国家矿山土地复垦研究中心(NMLRC)”,并由国家每年拨付资金作为土地复垦研究的专项经费,组织多学科专家攻关。美国露天采矿与土地复垦学会还定期出版会讯,组织全国学术会议。加拿大政府也每年出资支持土地复垦研究以保护环境,土地复垦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英国、美国等国家多由专业复垦公司承包矿山、市政复垦工程。前苏联、德国、匈牙利等国家有自行联合组织的土地复垦机构和专业队伍,承担矿山企业复垦任务。澳大利亚在新南威尔士州成立了“采矿工业土壤保持服务公司”,能够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3)复垦措施

德国在20世纪20年代初就开始对露天开采褐煤区进行绿化;美国Indiana煤炭生产协会1918年就自发地在煤矸石堆上进行种植试验。美国土地复垦研究的重点是露天矿的复垦(特别是煤矿)和开采废弃地复垦,尤其关注复垦的长期效果和可持续性。但美国只有30%左右的开采量为井工开采,且煤层最厚只有3.6m。美国对开采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有三种做法,即①挖沟排水;②充填;③挖沟与充填相结合。其充填材料包括采选矸石及客土充填,客土充填复垦的土地和挖沟平整充填的地区可用作农作物种植用地,而矸石等废弃物充填复垦土地大多用于种草、植树或娱乐用地。德国主要是对露天煤矿废弃土地复垦,其主要目标是复垦为林业和农业用地,

澳大利亚的土地复垦特点:一是采用综合模式,实现了土地、环境和生态的综合恢复,克服了单项治理带来的弊端。二是多专业联合投入,包括测量、矿冶、地质、化学、物理、环境、生态、农艺、经济学,甚至包括医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多专业。三是高科技指导和支持,卫星遥感提供复垦设计的基础参数并选择各场地位置,计算机完成复垦场地地形地貌的最佳化选择以及工程量优化选择和最适宜的经济投人-产出选择,即费用-效率优化方案。高科技成果为矿山复垦提供了各种先进设备和技术,高科技的引人产生了高效益的生态复垦。加拿大和美国也同样开展了广泛的土地复垦研究,除在多个领域开展研究外,对油页岩复垦以及由于石油和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的土地复垦问题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最近10年国际上对团队复垦的研究特别关注,除国外一些组织召开专门的国际土地复垦会议外,在有矿山环境及矿山开采等国际会议中也经常将土地复垦列为主要的论题。国外在技术手段方面比我国先进,国外较好的做法有利用CAD和GIS技术设计绘制采前与采后及复垦后的地貌、采掘空间作为排土场的使用、剥离岩土的分别堆放与腐殖土保护、露天开采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露天区域的生态恢复、开采沉陷地作为湿地加以保护、无覆土的生物复垦及抗侵蚀复垦工艺以及清洁采矿工艺与矿山生产的生态保护等。

国外土地复垦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一般都有以下特点:①有健全的复垦法规;②有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③有明确的复垦资金渠道和复垦基金;④将复垦纳人采矿许可证制度中;⑤实行复垦保证金制度;⑥建立严格的土地复垦标准;⑦重视土地复垦的研究和多学科专家的参与合作;⑧有土地复垦的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且学术活动十分活跃。

本文选自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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