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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约定100年后认缴出资就能高枕无忧了吗?债权人如何救济权利?

 fyysx 2020-05-10
 
股东认缴出资法律责任

1、股东认缴出资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条款,是各股东承诺各自按照该期限出资的协议。各股东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逾期出资不但要向公司足额缴付出资并赔偿公司的利息损失,而且要对已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认缴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的法律责任

股东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被告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认缴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后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期间把股权转让与第三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由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4、股东认缴出资在公司解散清算时的法律责任

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认缴出资但还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到期的出资应立即缴纳给公司。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权人如何救济权利?

一般认为,债权人仅以自己对公司债权尚未获得清偿为由,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具备相应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亦可加速到期。

1、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实务经验总结

第一、诉讼阶段取得对公司的胜诉判决。在此阶段,债权人需要注意区分公司股东的认缴期限是否已经到期,若股东的认缴期限已到期但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债权人可以在诉讼阶段直接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的认缴期限未到期但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债权人若直接在此阶段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往往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当股东利用认缴期限恶意规避债务的意图明显,或在产生债务后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恶意延长认缴期限的,也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 在取得生效的胜诉判决书后,申请人需立即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官提出调查被执行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调取公司设立时及增资时注册资金是否已经全部到位,当发现股东拥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向法院书面提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当法院在法定的期间内并不能执行完毕公司财产的情形下,债权人需要及时要求执行法官出具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以便能够证明“(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条件。

第三、 当执行法院以认缴期限未到为由,驳回债权人申请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时,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提醒的是,公司债权人需将股东身份材料、公司工商档案、前述证明公司财产暂不能清偿的《执行裁定书》、股东财产线索等作为证据提交。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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