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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屋装修费的会计处理

 吾道有涯 2020-05-11
 胡吉宏 

企业对发生的房屋装修费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非常重要,因为它既影响到企业经营成果的核算,又影响到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笔者认为,应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自用房屋在取得时发生装修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自用的房屋在取得时,无论是通过外购得方式,还是通过自行建造、接受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均要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此时发生的装修费,属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是该房屋初始计量的组成部分,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归集,装修工程完工后,转“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此装修费就构成了房产原值的一部分,属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装修费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XX房屋——装修工程

  贷:原材料(工程物资、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2.装修工程完工后,连同取得房屋的价值一起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借:固定资产——XX房屋

  贷:在建工程——XX房屋(初始取得成本)

              ——XX房屋装修工程

这里有一个争议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取得的是“未经过装修”的新房,可以以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如果企业取得的是“使用过的”的房屋,其装修费应视其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企业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无论取得的是新房还是旧屋,只要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或管理的需要,而进行装修的,发生的装修费都是属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计入房屋的成本。


二、企业自用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装修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自用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装修费,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作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装修费,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其一,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其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在账务处理时,企业一般应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具体如下:

1.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

借:在建工程——XX房屋——装修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XX房屋

2.发生装修工程支出:

借:在建工程——XX房屋——装修工程

  贷:原材料(工程物资、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3.工程完工后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XX房屋

  贷:在建工程——XX房屋——装修工程

那么,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要了解什么情况下装修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4号准则中虽然明确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这样一个资本化原则,但是,“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在准则中是这样描述的:“1.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数字,明确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标准,完全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当然,这同时也给税收筹划带来很大的空间。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也有两种情况:其一,金额较小的,可以通过“管理费用”等科目,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二,金额较大的,可以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期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其实,“长期待摊费用”核算装修费,也找不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并没有详细说明,只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列举了“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这一项。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等,都能找到相应的规定(可参阅笔者《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一文)。具体如下:

1.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2.金额较大的,可以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期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发生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摊销时:

借: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三、企业出租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装修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租房屋,一般做“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企业出租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装修费,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同样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其中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成本计量模式下:

1.转在建:

借: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贷:投资性房地产

2.发生装修支出:

借: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账款等)

3.装修工程完工后: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

1.转在建:

借: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2.发生装修支出:

借: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账款等)

3.装修工程完工后: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发生支出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四、对经营性租入房屋发生装修的会计处理


对经营性租入房屋,企业是不作为自有资产来核算的,如果发生装修费,金额较小的,可以通过“管理费用”等科目,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可以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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