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申报时间 2020年5月8日至6月20日 02 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在南京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自行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未注册单位需先到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注册)。 03 申报要求 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显示位置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参保职工个人确认的原始资料及与申报相关的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保存备查。 04 缴费基数的申报 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规定执行。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当期未能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可延期申报(延期申报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按其实际申报数执行,但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南京社保提供便捷服务、亲民惠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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