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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吾道有涯 2020-05-12

销售折扣与折让,是销售方对购买方作出的价格或利益上的让步,常见的有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三种方式,且三种方式下,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均有所不同。

一、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债权人)为鼓励购货方(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企业销售涉及现金折扣的,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净额法,即按销售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确认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总额法,就是不扣除现金折扣,按销售总价款全额确认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总额法”。
   
而对于现金折扣的增值税处理,政策上却并没有单列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是这样表述的:“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实务中,现金折扣不得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按销售收入全额计征增值税已经形成共识。

【例题】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6月1日向长江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200元。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宜城公司和长江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宜城公司6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3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

(2)如果长江公司在6月8日付清货款,则按照销售总价20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400元(20000×2%),实际付款22800元(23200-400):

借:银行存款 228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    23200   

(3)如果长江公司在6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照销售总价20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200元(20000×2%),实际付款23000元(23200-200):

借:银行存款 230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3200   

(4)如果长江公司在7月1日付清货款,则无法享受现金折扣,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200

贷:应收账款    23200   

【注释】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85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售方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或者说是价格优惠。

商业折扣也可能有两种方式,一是折扣销售,二是销售折扣。

折扣销售,顾名思义就是先有折扣,后有销售。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一般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实务中,会计处理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的处理,同样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折扣,顾名思义就是先有销售,后有折扣。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可能会有两种做法,一是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另一种就是价款和折扣额在未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对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价款和折扣额在未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例】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6月1日向长江公司销售产品一批,该批产品20000元,由于批量购买,宜城公司给予了10%的商业折扣,增值税率16%。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如果宜城公司6月1日销售实现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即18000元(20000-20000×10%):

借:银行存款                    208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80

(2)如果宜城公司6月1日销售实现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未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即20000元:

借:银行存款                    23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售方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品种或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购货方的减让。

会计处理中,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按照确认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处理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6月1日向长江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00元。长江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宜城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23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 

  贷:应收账款                        116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2040

贷:应收账款      2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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