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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未在密闭空间作业,原拟处罚9万元,结果免于处罚!什么情况??

 梵心4466 2020-05-15

此消息引起了小萌的极大好奇心,促使我点开文章,阅读浏览,弄清始末来源之后,决定将故事还原,找出企业最终免予处罚的政策,与大家一块学习。

一、起因
说起这件事情是今年3月,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复工复产在即的情况下,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历年的信访投诉开展了分析研判,西渡园区历年来信访投诉集中,园区和居民区因历史遗留规划等原因,厂群矛盾突出。集中力量组织对西渡园区开展一次全面排摸、一次专项执法、一次集中服务指导。目的就是“一定要把废气扰民问题解决在老百姓集中投诉前”。

为我们的生态环境局以及主人翁意识的群众点赞

二、过程

1、是严格执法,执法全过程记录3月20日,执法人员来到西渡园区某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公司的环评文件、一企一档、危废备案等环保相关材料来看,该公司从事阀门的加工制造,有喷漆和涂装工艺、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VOCs也是近年来上海市重点控制和治理的大气污染物,因其主要特征为刺激性气味,也是老百姓投诉园区异味的主要原因。从移送执法终端看,该企业通过竣工验收,配备了废气治理设施,环保手续齐全,也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是一家环境守法企业。执法人员开启执法记录仪来到厂区,尚未有明显异味,直奔喷漆车间,车间内有刚喷涂好的产品,正在等待进入烘干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喷漆车间的两扇窗户开启,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

2是精准普法,促进企业守法。企业存在VOCs未在密闭空间作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2万至20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关闭两扇窗户,并着手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在询问笔录时,执法人员细心讲解了要求产生VOCs的作业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进行的原因,VOCs是指易挥发的有机物废气,如未密闭,极易扩散到厂区外,从而造成扰民后果,且也不利于废气处理设施的收集效率。企业表示深刻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立即着手制定车间使用管理制度,并派专人巡视废气设施使用和密闭作业的情况。

3是包容审慎,适用免罚清单。2020年5月,调查终结后,考虑企业已经整改的情况下,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计算出拟处罚金额9万元。此时正值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文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出台,该企业积极整改的情况正好符合免罚清单第五项的要求。为扶持企业发展,对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发现且积极整改的,将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结果

区生态环境局对该案进行法制审核,并经集体讨论、领导审批后最终予以免于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再次上门开展结对服务,告知其符合免于处罚的要求,企业表示对VOCs的理解更加深入,也将积极做好VOCs的污染治理工作,做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守法企业。西渡园区的专项整治尽管已告一段落,但服务、指导和普法一直在继续,在免罚清单的助推下,区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做好企业生态环境服务的店小二,促进企业优质发展。

那么你一定想了解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吧?

沪环规〔2020〕2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区司法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现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4月30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但所有者已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并领取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01吨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的;

  九、违反《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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