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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有效?(一)

 dark凌 2020-05-15
大家在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时,有没有遇到过所审核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多多少少不一致的情况呢?
那么经过了政府采购程序所签订的合同与采购文件不一致是否有效呢?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讨论这个问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笔者就该问题作如下思考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要讨论这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首先当然是《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那么政府采购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呢?《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那显然也是适用《合同法》的。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也适用《民法总则》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按照采购内容的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为《招标投标法》,当然也包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的合同所依据的除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依据的还有财政部制定的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二、法理依据

   接着我们讨论下《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的法理依据。

按照《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即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是采购人的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供应商的要约,中标通知书是采购人对要约的承诺。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 作为承诺的合同实质内容应当与按照招标文件所制作投标文件的要约实质内容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作为适用《合同法》法律规定的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即“采购合同应按照采购条件项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提供了法理依据。 

三、那些合同是政府采购合同?

 那些合同可以称为“政府采购合同”?如果从字面上看,那应该是政府机关签订的采购合同都应该是“政府采购合同”,当然是不能这样理解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合同指的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政府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次所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最后应该符合“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才可以称为“政府采购合同”。 


四、那些文件是“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所依据的“采购文件”指的是那些文件呢?“采购文件”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特指文件,它所指的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程序采购人制定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文件。也就是上述文件的统称。

      未完待继
  

赵君琪,本人二十年国企法务工作经验 ,高级经济师、招标师    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具有为国企,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丰富从业经验,擅长公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事务 。

  电话13934142159

            愿成为一名有情怀、有坚守、

                   有温度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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