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打官司拼的是证据,充分有效的证据是案件胜负手的关键。 在办理客户案件时,往往会认为把握十足,但一番开庭审理后,有的客户就心虚了。 因为有很多客户提供的证据,例如:通话录音、微信记录、微信语音等在形式上并不符合规定、合法性,往往会被认定无效,以至于观点不被认可采纳,进而案件败诉。 那案件审理过程中,怎样的录音、微信通话记录、微信语音等等新形势的材料能否算作证据?能被认定有效呢? 2020年5月1日已经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给出了最终答案,进一步扩大电子证据的范围,很多之前不被认可的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 (一)网络平台发布的微博、网页等; (二)网络应用服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 当然,并不是上述证据只要拿出来就有效,在实际使用中也有一些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比如说下列最常见的: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应当庭出示,要求体现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 【电子邮件】-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网页证据】-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 【电子聊天记录】-包括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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