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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纠纷大数据报告 | 法商论财富

 丫胖子 2020-05-15

小佳说:

信托制度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投资理财、财富管理传承等作用,在当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家事信托在国内的兴起,更是让信托逐步受到关注,但是目前国内信托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信托法》实施后,关于受托人和委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法律责任,委托人的救济措施如何是我们关心的问题,我们期待通过裁判文书的研究把握司法观点。

信托纠纷大数据报告 | 法商论财富


作者|佳和家事律师团队

来源|佳和家事(lawyer6666)

目录
前言
一、样本基本信息
二、裁判案例分析图表
三、典型案例及裁判分析
(一)信托法律关系认定争议
(二)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
(三)委托人怠于行使权利
四、结语

前言
信托制度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投资理财、财富管理传承等作用,在当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财富管理需求推动着信托行业的迅速发展。然而,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信托立法不健全、信托制度设计不完善等问题,阻碍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当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时候,法院会如何判决,针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行为的法定阻却理由是否存在?

我国于2001年开始实施《信托法》。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尤其是在完善财产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信托制度很好地适应了社会公众在财产管理方面的各种需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信托业已经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与银行、证券、保险井称为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

家事信托在国内的兴起,更是让信托逐步受到关注,但是目前国内信托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信托法》实施后,关于受托人和委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法律责任,委托人的救济措施如何是我们关心的问题,我们期待通过裁判文书的研究把握司法观点。

笔者在案例查找过程中发现,自2008年至2016年,以“信托纠纷”为精确关键词查找到的信托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只有146件,在2008年以前有关信托纠纷的案例更少,在146件“信托纠纷”案例中,90个案例为驳回上诉申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执行裁定等程序性内容的文书。而以“信托”、“义务”、“违反”等关键词进行模糊检索时,则会出现9852条检索结果,但是这些案例其实都是“金融借款”、“委托代理合同”等有关纠纷。因此,通过文献检索、案例分析等方法发现有关“信托纠纷”或者更为精确的“信托人违反信托义务”为案由的案例在我国数量并不多。

本分析报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无讼案例等网站收集裁判文书,对信托纠纷的当前现状、地域分布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同时结合可视化图表,给予读者直观简洁的感受,并结合典型案例为您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可参考的数据。

一、样本基本信息
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
期限:2008年至2016年8月22日(以案件审结的时间计算)
法院:全国各级法院
案例收集截止日期:2016年8月22日
数量:采样 969 件
其中裁判观点整理:146 件

二、裁判案例分析图表
1.案件数量年份分布 
图表一
根据案件数量年份分布图数据可知,2010-2013年此类纠纷数量很少,2010年10件、2011至2013年均为4件。2014—2016年此类案件激增,2014年35件,2015年56件, 2016年至今27件。从数据看出近三年此类案件大幅度提升。

2.信托纠纷裁判文书全国地域分布
(图表二)
(图表三)
根据全国各地信托纠纷裁判文书分布数据,北京市以案件数量24位居榜首,其次四位依次为:广东省22件、上海市21件、浙江省14件、吉林省14件。
 
三、典型案例及裁判分析
通过对案例分析得知,信托合同与借款、委托等合同容易混淆,实践中认定法律关系时时存在一定难度。在信托纠纷案例中,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当然,若委托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则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

(一)信托法律关系认定争议
裁判意见: 诸多行为表面上与信托合同法律关系相似,但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典型案例】(2013)封民初字第0006号
案件简述:马振华的弟弟马振峰与杨广修是同事关系,马振华曾通过马振峰介绍委托杨广修进行投资。基于信任,马振华给杨广修存入现金6万元,将这6万元委托给杨广修进行管理处分。原审法院双方为信托行为。判决杨广修返还现金6万元但对利息部分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查明:马振华将其6万元款项打给杨广修后,杨广修将该款投资到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以马振华的名义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但马振华对其款项的投资情况及借款合同签订情况并不知情,担保合同中也没有马振华的签字。后担保有限公司因挤兑倒闭。

法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就涉案6万元款项在马振华与杨广修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马振华将其所有的6万元款项交付给杨广修,是基于其对杨广修的信任,并由杨广修对外投资,由其收取高额利息,该情况实际上属于一种民间委托理财行为,而委托理财又兼具委托和信托的双重特征。本案双方的行为表面上与信托合同法律关系相似,而本案中,马振华将其所有的财产交付给杨广修后,双方并未对就该财产如何投资及彼此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且杨广修将马振华交付的6万元款项投资到投资担保公司,是以马振华的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后两次款项的利息也非杨广修直接向马振华支付。故上述情况与信托法规定的内容不符,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应受信托法的调整。
马振华称双方亦构成借贷关系,但双方不属一般意义上的借贷关系,马振华与杨广修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其应受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内容的调整。本案中受托人杨广修就投资事项未向委托人马振华履行告知义务,且对投资单位的信用资质情况未进行严格审查,对所投资财产疏于监管,有悖受托人的管理职责,因其处理受托事务不当造成马振华的6万元款项无法收回,杨广修负有重大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对马振华所投资的6万元损失,由杨广修承担70%即42000元,由马振华自行承担30%即18000元为宜。

(二)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
裁判意见: 受托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损失

【典型案例】(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73号
案件简述:2010年4月,江山制药公司与中泰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一份,约定:江山制药公司将其合法关联的资金委托给中泰信托公司,由中泰信托公司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以中泰信托公司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贷款给目标企业,贷款利率为12%/年,贷款按日计息。若中泰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江山制药公司有权要求中泰信托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履行期间被告未尽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包括在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放款条件情况下,提前向目标企业放款;未征得原告同意,即许可玉成公司办理预售许可证等,致使玉成公司擅自将商品房出售,购房款未能进入监管账户,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中泰信托公司在未具备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将信托资金发放给目标企业。对此,中泰信托公司违反《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款项的发放、款项的监管、款项的回收等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依约应向江山制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关于争议焦点二,中泰信托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江山制药公司要求其支付目标企业所欠的信托资金本金6000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以6000万元为本金,均按年利率11.9%计算)。

(三)委托人怠于行使权利
裁判意见1:委托人享有信托计划下的各项权利,但是委托人未积极行使权利的,其利益将无法受到保障。

【典型案例】(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305号
案件简述:原告等为委托人与国际信托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原告徐惠民、徐泯穗、孙晖、严富源、王东榕各出资1,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并相对应地占有信托份额。另,被告上海信达、杜莹、宁波信达亦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益人。2008年12月,国际信托与上海信达签订投资顾问协议,聘请上海信达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上海信达建议信托计划投资不超过4,000万元,投资方式为增资及股权受让。2011年5月3日,杜莹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建议按照投资方案以信托剩余资金投资广州立成,并召开全体受益人大会作出决定。同月12日,杜莹与海南建信签订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100万份信托份额以112.6万元出让给海南建信。2011年5月17日,国际信托向各信托计划的受益人送达第四次受益人大会通知。2011年7月6日,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证明海南建信、国际信托共同出资8,987万元受让上海信达所有的广州立成33.33%股权,各方交易主体行使本次产权交易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之后,国际信托与各个受益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2011年12月31日,广州立成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确认各原告及被告杜莹等扣除总计8.33%股权的比例份额,并于2012年2月14日,在广州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8.33%的股权份额由海南建信持有,信托计划终止。

法院观点原告等是信托合约的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的各项权利。在受益人大会对讼争事项表决时,原告等并未表示异议,及至股权划转,争议股权未按比例分配,而归入海南建信名下,原告等亦未持异议。此时,受益人大会通知与表决事项对回购条件的表述是明确的;如果原告等对此存有疑虑,当可积极查询,弄明缘由,没有证据显示,原告等的信息查询受到限制。本案中,被告虽未告知股权回购义务的原由,但这并未影响原告对股权回购义务的判断;而时隔近二年,原告等以此为由主张受益人大会的部分决议无效,理由无法令人信服。

裁判意见2: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委托人主张权利受到侵犯的,应该提供证据。

【典型案例】(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09号、(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03号
案件简述:2011年11月28日,上海信托与倍力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该合同拟设立期限为2.5年的上海信托·名珠系列“名珠二十一号”(一期)可交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2500万份,向倍力公司定向发行总份数不低于250万份的一般信托单位。投资合同中第1条第2款规定:自上海信托支付对价金额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倍力公司应当支付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13%的款项。且该合同对受托人的回售权以及回售价款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倍力公司或江苏倍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力集团)发生重大违约时,原告有权要求倍力公司全额支付回售价款买回可交换债权,倍力公司应在原告向其发出书面回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回售价款;倍力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回售价款后,可交换债权自回售日起归于倍力公司并因债务混同而自动消灭。

被告上海信托于2011年11月设立“名珠二十一号”信托计划,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企业募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50万元,其中向原告募集资金250万元。信托计划到期后,被告于2014年4月23日收回3820万元。被告在偿还其他信托单位本金2500万元及收益后,仅给付原告2,125,650.48元。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拒不提供该信托计划的收入分配明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金38万元及投资收益50万元。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根据本案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被告作为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现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取得报酬、分配信托利益均系依约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原告虽质疑相关费用支出及信托利益分配的合理合法性,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结语
信托受托人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当受托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时候,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如恢复信托财产,或者予以赔偿。但是当委托人不积极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时,法律也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面睡觉的人”。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笔者发现存在许多与“信托纠纷”有关联的案例,但是这些案例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委托人与受托人)往往会达成案外和解后由原告申请撤诉。同时,信托合同与借款、委托等合同容易混淆,实践中认定法律关系时时存在一定难度。

信托制度尤其是家事信托在我国开始在财富管理领域崭露头角,可惜的是目前尚未很好的发挥其财富管理的功能。加快信托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迫切的需求。

本报告系佳和家事律师团队对裁判案例进行整理研究后所得,由于案例数量、案件类型及研究方法等受到一定限制,且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因此以上报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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