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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养亲

 魏春田 2020-05-16

“存留养亲”是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核心,儒家文化强调孝道,所谓“百善孝为先”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因其为主流文化,故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这自然也包括古代的刑法制度,而刑法中“存留养亲”就是“孝道”思想的集中体现。

所谓的“留存养亲”说的是,某人犯了罪,或死刑,或流放等,只要不是十恶不赦之罪,而家里父母有重病,又无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刑罚暂不执行,允许回家给父母养老送终,然后再执行已判刑罚。

《唐律疏议·名例》犯死罪非十恶条称为“权留养亲”,规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疾(笃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权留养亲,不在赦例;但如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仍执行流刑。

该制度,从北魏孝文帝开始,一直延续到满清未年,存在了一千四百多年。

据说,凡存留养亲的子女,回家后,对父母都非常好,希望父母能多活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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