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推送的两大考点,极易考察论述题。大家要熟记于心,特别是把这个脉络也要记住。至于具体的考点制度(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重罪十条)大家务必要参考讲义,熟练掌握。这几个考点,讲义上都列举了一些分析题素材。要熟练掌握! 第一大考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重点把握】 1、八议入律; 2、官当入律; 3、准五服以制罪; 4、存留养亲入律; 5、“重罪十条”入律。 【重要提示】 法律儒家化,汉代虽已开始,但因为汉初沿袭了秦代法家思想指导的“法治主义”法律,并且将其作为祖宗成法一直沿用于整个汉代(汉承秦制),因此,汉代的法律儒家化只是把儒家思想与精神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而真正立法意义上的法律儒家化则始于曹魏。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编纂完成《新律》,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律诞生。 自此以后,由魏而晋,到北魏、北齐等,前一朝法律的儒家因素多为后一朝所吸收,而每一朝又加入若干新的儒家因素,因此,瞿同祖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称:归纳言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 因此,在回答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是哪个时期的法律化,是汉代的,还是魏晋南北朝的,还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本题直接考察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作为一个重要的线索,对于理解和记忆重要的制度以及回答相关分析题有重要帮助。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重罪十条等制度入律。 (四)“一准乎礼”的唐律。 第二大考点: 【重要问题】试述从“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 1、“具律”首先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位于篇末,具有现代法典总则的功能。《法经》中其余五篇为分则。《法经》确立了当时的法典的体例结构为:总则在后,分则在前。中国的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比如秦律就继承了这种体例。 2、到了汉代,《九章律》又在继承《法经》六篇的基础上于六篇之后增加了三篇,但这种结构使“具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显得不尽合理。 3、三国时期,《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仍具有总则的性质,并将其提前至首篇,其后依次排列所统帅的分则各篇。这种体例被确定后,至西晋,《晋律》在其基础上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到了北齐定律时,《北齐律》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刑名”及“法例”合为一篇,称之为“名例”,仍置于首篇作为总则统帅其余各篇。 4、“名例律”的确立,在法典结构上最终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从此,总则名称及总则与其他各篇的关系被固定下来,为后世历代的封建立法所继承,使法典结构更加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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