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哪个朝代的犯人待遇最好?北魏先尽孝后补刑,清代独生子不用坐牢

 茶香飘万里 2023-02-15 发布于山西

引言

“存留养亲制度”是关于我国古代为了解决重罪犯人,出现的因疾病、老弱病残、尚未成年的人,以及侍奉亲属的问题,是一种非常具有人性化的制度。

这项制度起源于北魏,废除于清朝末期。这是一项为加强统治且符合儒家传统的制度,但清朝时期,清政府内外压制而被迫修改制度,废除了多种法律,存留养亲制度也在其中。

存留养亲制度实质上是为了让人们尽孝道,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体现,既体现了古代社会的人文精神,又向我们展示了孝道理念,这一项制度是十分值得我们学习的。

丘吾子与孔子

清代存留养亲制度有什么样的特点?

注重家族影响,保护家族人民

对于封建社会而言,是十分注重家族以及家庭影响的,做任何事情之前,需要以家族为单位去考虑和思考,到了清代以后,这种思想更加严重了。

作为一个家族,对于繁衍后代、生活安定有着非常多的考虑,而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也是从这里作为参考的。

养亲制度消失,罪犯免于罪罚

这点与其它朝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均不相同,清代规定,符合存留养亲制度的剩下罪责可以使用金银或其它物品前来交换。而等亲人亡故一年后,罪犯还是否需要再次服刑要根据申请的文书决定。

“十恶”罪行放宽,促使罪犯尽孝

可以这么说,在清代之前,没有一个国家是可以让有“十恶”罪行的犯人,使用存留养亲制度的。

“十恶”众所周知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十恶”罪行也一直排在犯罪法律条例的榜首,由此可以看出“十恶”罪行的危害真是不容小觑。

清代存留养亲制度有什么样的历史渊源?

最早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是在东晋年间,司马衍《原孔恢诏》中记载: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可悯之

指的是由于自己犯了重罪而被判处死刑,但是因为父亲只有这一个儿子,就觉得他非常可怜,非常值得同情。

在当时只是针对这一个案例而存在的制度,但还不能广为流传。

开始流传时是在北魏时期,在《刑法志》中有所记录: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其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答,留养其亲,终者从流,即不在原赦之例各位犯死罪的人

如果祖父母、父母年龄都在七十岁及以上,还没有成人的儿子或孙子,身旁也没有其它亲属,可根据刑法报告给朝廷的人。

被判处流刑的人,揍一顿,放回家去尽孝道,为家人养老送终后再回来执行死刑。

从这个条例可以看出,北魏年间不管是对犯罪的人,还是没有犯罪的人都是非常注重孝道的。

而隋唐时期根据以往的经验也有所变化,根据《名例律》记载: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诸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会赦犹流者。不在赦例,仍准同季流人未上道,限会赦者,从赦原

指的是判处死罪的罪犯,且没有“十恶”罪的人,罪犯的父母、祖父母均是年老且身患重病;罪犯的家庭中也没有其他可以卖力的男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存留养亲制度。

若罪犯被判为流刑犯人,应完成“存留养亲制度”以后,并侍奉亡故亲属一年后,才可以服从其它惩罚,而相比较来说,唐朝的存留养亲制度更加人性化。

在乾隆年间也有所记录:如果犯人的母亲是孀妇(即丧偶的妇女)且守节(为丈夫守寡)超过二十年,家里没有其他男丁,也可以申请留养。

这是历史上首次将“孀妇留养”纳入法律中。

在雍正期间也有着明确的记录:在杀人案中,如果被杀的人是独生子或是家中父母年岁已高,身患疾病的情况。不管杀人的人父母是否需要侍奉或是否有男丁,都一律不许申请留养制度,这也是对于法律的另一种完善。

到了清代后,《大清律例》也有着十分严谨的描述: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七十以上)、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十六以上),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这是关于清代存留养亲制度最具有代表性的记录,凡是犯死罪的人,非不必要条件不赦免犯罪人,但是祖父母、父母都有七十岁以上的高龄且身体有疾病,家中除犯人外再无其他成年男丁,就跟独生子一样,可以开具所犯的过错以及侍养缘由,就可以拿着行李回家了。

如果罪犯被判处流刑,且祖父母、父母岁数大有疾病无人侍奉,需要打一百杖,剩下的罪责可以用金钱或其它物品来抵罪。

从这一条例可以知道,大清的存留养亲制度与隋唐时期几乎无太大变化。

在清朝出现以后,非常需要一部法律来统治国家,清朝也就世袭了明朝的存留养亲制度,世世代代所传承下来的,可以说存在在清朝此时的存留养亲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和成熟了。

清初时期,由于盗窃或杀人事件经常出现,像有杀人案件时,需要先掌握犯罪人家属是否符合存留养亲制度,若符合应执行。

关于清朝存留养亲制度还有一个案例:在山东有个蒙古人,他偷窃了他人的衣物和金银财宝,金额有上白银两,根据法律条例,这个犯人应该被流放到云贵这样偏远的地区来接受惩罚,但是因为这位犯人家中还有继母,母亲年岁已超过七十岁,并且除了他以外再也没有可以依赖的青壮年男丁,于是犯人上报到朝廷申请留养了。

按照蒙古的管理条例:仅有那些偷窃蒙古四项牲畜本应发遣的人犯,且家有父母实系六十以上,符合亲老丁单,且有族长和该管官印的,才能准予留养,枷号四十,鞭一百。至于过继之子,继母年逾六十的,并无专门条文作出规定。

意思是说偷窃超过四头牲畜的价格向外地发谴罪犯,但因家中有父母,且父母年岁超过六十分且有重病在身,符合只有一个壮年男丁,才能申请这项制度,需要戴上四十号枷锁,鞭打一百下,对于过继的父母亲,法律却没有明确表示,但是刑部认为:这位蒙古犯人家中也符合留养制度,因此蒙古批准了他的留养请求。

对于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发展是一代比一代更加成熟,让犯人也有侍奉孝顺父母的机会,这也算是重新给予犯人机会,让犯人在侍奉之时思考过错,从而帮助犯人改正,这也是对犯罪之人的一个改良机会。

慈母手中线

清代存留养亲制度有什么历史意义?

首先,存留养亲制度对于普通小农家庭而言是非常有优势的制度。

对于古代重视男丁程度,青壮年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当出现家中长辈有疾病或是年老无人奉养的情况,青壮年需要扛起家庭的重担。

如果家庭中没有男丁或是男丁因罪被处于死刑,这个家庭将会面对不和谐的情况,也不利于社会安定。

所以为了避免这一种情况的出现,国家需要制定一条既有利于社会安定,又能解决家庭问题的条例。

这个时候存留养亲制度也就因此出现了。

在技术还不够发达的古代,劳动力短缺是一个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而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既维护了社会经济,又维护君王的统治,是一举两得的政策。

尽孝道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最传统的美德,在古代时也不例外,甚至更加注重。

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促使人们孝顺父母,关爱子女,在给予人情的同时,也让犯人尽了孝道,家庭才是最好的教导,一定程度上也教导了罪犯。

存留养亲制度是一种相对平等的法律制度,对于普通百姓或是达官贵族都适用。这也是法律制度上第一次偏向百姓,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平等,可以收获多数百姓的人心。

存留养亲制度也与我们当今社会法律制度相契合。

我国在完善法律的同时,也可以借鉴存留养亲制度,对于犯有罪责的犯人们,如果怀有身孕或身患重病,可以缓刑。

这条法律制度十分关爱弱者,与当时的存留养亲制度又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当然了存留养亲制度也有一定的弊端:由于古代缺乏科学性,所以对存留养亲制度的使用也相对谨慎,而存留养亲制度本身的监督机制还是不够完善。

有时重犯也会钻到法律的空子,去赦免或免除罪责,也就是说若存留养亲制度处理不当,则会出现纵容犯罪的后果。

同时也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不惧法律之人去犯错。存留养亲制度十分损害正义性,十分容易造成不公平的情况,没有完善监督机制,罪犯会选择引诱官员促使犯罪。

结语

清代存留养亲制度是十分适合封建社会统治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也是对于重罪、死罪等罪人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

在清代时,存留养亲制度也达到了新的高度,它体恤亲属、考虑家族、尊重孝道,是传统的结晶,是儒家思想的历史存留。

即使这项制度没有得到完好的保存,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的发展,为了巩固清政府统治,存留养亲制度也被废除。

这项制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有情的法律制度,是值得我们现代人民借鉴的一种法律制度。

存留养亲制度也对社会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它告诉我们:不能忽略人类的道德修养,也不能忘记对父母应尽的孝道。

这项制度对于现代社会的我们也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正像树苗长成参天大树一样,当小树苗开始出现长歪的趋势时,我们不能选择把它砍掉,但是我们可以帮助它扶正它。

参考文献

《刑案汇览》

《宋刑统》

《晋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